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_工作岗位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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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2012-02-13 09:35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吉林市行政区域所辖,包括各县(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调整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或已办理缓缴手续且目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的单位,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相应手续,待审批后再进行基数调整工作。

二、调整内容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0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1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三)下列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如下:

1、2012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第二个月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2、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含转业或退伍军人),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月份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三、相关规定

(一)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发[2009]3号)规定精神,2012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上限、下限标准,按2011年统计部门公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后执行。2012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上限均为:1070元; 2012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下限均为:77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二)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并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缴付住房公积金的,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三)我市所属各级财政供养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住房公积金。

四、具体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要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的管理系统要求,对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认真清理、核实和填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翔实;同时要做到当期单位账户内职工人数与当期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相符。

(二)各缴存单位须如实填报《()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核对单》和《()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单位登记表》申报调基。

(三)各单位应在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2012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未办理完结的,中心将暂缓办理其他公积金业务。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须分别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五)2011年月平均工资与2010年月平均工资相同的单位,仍须填报《()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单位登记表》。

(六)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后,须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须在本次年度调基工作中予以纠正。

(八)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通知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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