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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纺织集团公司重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单位领导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安全工作实行各级领导责任制,单位法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它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涉及安全内容的也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各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没有明确的,由该单位承担责任。
第三条所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出现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据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五)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一次死亡3到9人的;
(二)一次死亡至2人同时重伤10人以上的;
(三)一次造成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国家对重大安全事故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单位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职能部门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尤其要对本单位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和场所进行严格管理的重大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或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并上报集团公司;
(四)所属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所属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所属单位要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安全预评价,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保证其本质安全,不留下安全生产隐患;
(六)实行重大安全事故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
(七)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有关领导应立即赴现场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按规定认真组织或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八)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调事故调查,不得经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及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切实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工作计划及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态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及时消除事
故隐患,确保工作现场、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在案。
(三)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职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
(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应积极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七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必须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旅游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它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经营场所。
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而未予履行,造成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的,由集团公司对该单位正职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事故单位有关领导或责任者从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由集团公司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渎职罪、玩忽职守罪或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在重大安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或组织抢救不力以至扩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患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同类重大安全事故重复发生的;
(五)已发生事故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下的其它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责任追究的办法,由各单位自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由集团公司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