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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化禅寺寺院管理办法
为加强弘化禅寺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树立纯正的道风、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依据中国佛教协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湖北省佛教协会的《湖北省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黄石市佛教协会的《黄石市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第一条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对外开放的弘化禅寺及活动场所,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下,由僧人自主管理,在教内受佛教协会的领导,并依照本办法做好寺院管理工作。
第二条 弘化禅寺必须按现代化十方丛林目标,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寺院僧众要发扬农禅并重,注重学术研究和国际友好交往三大优良传统,把寺院建设成高品位,高文化,庄严肃穆,环境优美的佛教道场和旅游胜地。
第三条 寺院方丈,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
第四条 僧团序职、列职人员,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现任方丈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原则,定期任免。
第五条 上述僧团序职、列职人员人选基本条件是:
1、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
2、戒行清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3、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
4、担任方丈、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第六条 方丈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
凡重大问题,由方丈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寺院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由方丈担任。
寺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认真协助党和政府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教育本寺僧尼和信教群众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学习,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国家统一。
2、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全寺僧尼大会、报告工作,讨论和处理重要事务,依法维护寺院合法权益。
3、积极组织本寺僧尼因寺制宜,开展各项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办好佛经流通处、流通佛教用品,以期做到以寺养寺,以寺养僧。
4、组织僧尼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与交流,对本寺历史,宗派的学习与整理,并对本寺建筑、文物、碑、塔、园林进行维修和保护。
(二)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第八条 寺院需安排好僧尼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严禁僧尼同住一寺,做到僧尼别居,僧俗有别。
第九条 寺院应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教义的认识,启发他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言正行。
第十条 寺院应保持安静清洁,不得在殿内高声喧哗、抽烟、嬉戏等,提倡文明敬香,以花礼佛,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于佛教的迷信活动。
(三)财务制度与物资管理
第十一条 寺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帐、严格手续、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寺院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由寺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帐目,报告收支情况,接受大众监督。
第十三条 寺院物资(包括寺内所有文物)应清理和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分类造册登记、注明来源,历史价值。凡涉及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应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护,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寺院园林管理,应统筹安排、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在本寺所辖内大力植树造林、种植花木草皮,搞好绿化、美化。把寺院建设成庄严洁静,环境优美的佛教道场和旅游胜地。
第十五条 外单位和个人不经寺院同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不能在寺院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或举办陈列、展览活动。
第十六条 寺院可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和外国友人,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和无损寺院主权的捐款。一切布施、捐款,除明确供养个人的以外,均归常住。
第十七条 为适应佛教事业的全局需要,寺院要按规定向市佛教协会提供佛教事业发展基金,具体上交数目由市佛协与各市、县、区佛协协调商定。
(四)其它事宜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以及各国佛教界友好人士的联谊活动。坚持友好熟情、文明礼貌,在教言教,自重自爱,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
第十九条 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款,在公安和消防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建立治保小组和消防组织,认真学习治安,消防知识和技能,制定各项保护措施,消除各种隐患、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弘化禅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