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环境保障工作暂行办法_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06: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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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

建设养护环境保障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县域经济快迅发展,构建幸福和谐***,结合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应于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包括县乡公路、通村公路、通达工程。

第三条 环境保障工作指不利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所有外在因素。包括征地拆迁、林草砍伐,阻工挡工、滋事生非等。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进行统一领导,成立项目顺利实施组织机构、决策部署各成员单位服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环境保障工作、制订环境保障工作应急预案和制定协调补偿费标准。成员单位包括交通、公安、司法、计划、财政、林业、国土、农业、水利、畜牧、信访、物价、电力、通信(电信、移动、联通),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招标施工企业等。

第五条 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环境保障工作日常事务。

(一)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环境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包干责任单位、包干责任人、包干责任目标;组织联系各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内部事务;负责考勤考核成员单位、包干责任人的协调力度和目标成果;负责发放协调补偿费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在项目实施前,联系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招标施工单位,对公路沿线不利因素进行全面排查,三方共同确认造册登记、建档归类,签字后书面报请县人民政府审议相关事宜。归类包括设计范围内、设计外涉及、可预测的矛盾究纷,出台风险评估报告。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重特大人身伤害,恶意恶性滋事生非、阻工挡工现象,直接报请县人民政府,请求公检法介入,强制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工程按进度完工。

(四)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发放当地群众的劳务工资、清还拖欠帐务、消除铲除不利于民众安全生存环境的遗留物。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原则上为环境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以社会综治管理服务交通行业生产为目标,制订本乡(镇)的环境保障工作应急预案;组织本乡(镇)政府相关领导、片区工作人员和村委主要负责人,分工包抓环境保障区域责任人,按时完成解决登记造册中的矛盾纠纷;监控所属区域不利于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不稳定因素,安排部署处理得体,妥善及时抑制事态发展。

第七条 其它成员单位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完成本职工作。

三、依据办法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原则为环境保障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必要时其它单位、个人或社会团体都可参与协调解决矛盾纠纷。依据办法是:

(一)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永久性用地和监时性用地,均无偿占用,由乡(镇)、村负责,采取占一补一的办法,实现占补平衡。

(二)取消县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各种收费项目(国税地税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直接收取或强行收取。

(三)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需砍伐的青苗、树木等附着物,由有关部门、乡(镇)、村自行解决。

(四)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毁坏农用灌渠公共设施,待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按原状修复。涉及用地问题,由辖区乡(镇)、村妥善处理。

(五)凡未经审批的各类违章建筑,以及公路两侧签订协议的临时建筑物,一律无条件的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危窑、危房、废弃窑房责令自行限期或由施工队强行拆除,一律不予补偿;公路测设前桩基已成型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偿。占用宅基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尽快予以无偿审批办理手续。合法所建的单位、个人窑房及其它建筑物,按结构类型、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协调补偿标准定为:(要由物价等相关部门提供)

砖混(楼板)房,25m²,320——400元/m² 砖、石窑房, 25m²,240——320元/m²

接口砖窑、石窑,土窑洞,25m²,160——200元/m² 大棚菜,30——40元/m² 坟,600元/座

水井:10m内1000元/口,10m以上2000元/口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涉及拆迁的翻新窑房,凡在实行建房审批制度后,无审批手续的,一律按照砖、石窑房(视原结构类型)的最低标准予以补偿。

(六)《公路法》颁布以后,凡在公路原红线(10米)内修建的建筑物,一律视为违章建筑,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七)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涉及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建筑物,电力,通信(电信、移动、联通),广播线路及土地、地上、地下的一切设施的移改,原则上不予补偿,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费用自理

四、奖罚

第九条 交通部门负责考勤考核成员单位、包干责任人的协调力度。对在环境保障工作中能按时完成任务、成绩卓著者,提请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措施。聘用社会人员参与协调事务的拟工资3000——5000元/月。

第十条 每处理一起矛盾究纷需要有协议证明,由施工企业、群众认可确定落实,交通部门给予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凡在环境保障工作中,施工企业或群众报告矛盾纠纷后,责任单位、包干责任人当日不到事件现场,或在三日内事件得不到有效处理的,出现三次以上情景的,视为自动放弃退出环境保障工作组织。

第十二条 凡在环境保障工作中谣言惑众、煽动闹事者,经招标施工队、群众证实,交通部门拿出证据后提请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必要时递交公检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协调补偿费原则上在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完工后一次性全额给予兑现;农民群众的补尝费可根据群众意愿等情况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出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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