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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之价值判
摘要:《法学方法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著作,其思想深邃,规模宏大,书中针对价值判断以及法条适用之理论值得法律人思量,对于法律实践有深刻的指导作用。仅仅关注于法条本身会极大限制视野,法条内在的含义,以及适用的程式是否符合公众的正义理念是法学真正关注之课题,即如何建立起客观的方法论体系。然而从纷繁复杂的价值认识体系与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抽象出客观的方法论体系,又存在诸多困境。现根据本人阅读理解,梳理该书条理提出自己的体会,并进行反思。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体系概述价值判断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可谓鸿篇巨制,要想彻底读通理解本书,把握其严谨透彻的分析及深邃的法律思想确非易事。作者一开始就点明书名所言之“法学”是指以特定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科学判断不能以科学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然而,法学家仍需以一定的方法来处理法律问题,作者希望借本书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也可作合理的批评。
棚漱孝熊指出:“无论什么样的纠纷解决制度,在现实中其解决纠纷的形态和功能总是为社会各种条件所规定的,所以在分析法律制度时必须将其放在社会的总的背景中来把握”。
[1]因此社会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对价值判断进行考量。“法学有自我孤立性的弊病,一若其规整的客体根本不存在的样子”[2]这不仅是法学的弊病,有时也是法官的弊病。
1、全书的脉络体系梳理
“作者将法学方法论理解为法律适用的方法,以及隐含于其背后的哲学问题”[3],全书着眼点在合理性的问题,主要探讨价值与事实上的吻合,其论述过程无不渗透着这样的疑问,“为什么是这样,这样正确吗?”在大量引用他人的论述的同时又对他种理论加以辩证分析。全书的章节体系大致如下:
1.1对“利益法学”与“评价法学”的批判评说
第一章,透过菲利普·黑克的描述,阐明利益法学之概念,哈尔·韦斯特曼却认为菲利普·黑克的描述其本质是评价,因为透过规定可以看到评价的痕迹。由此作者介绍利益法学、评价法学两个概念,并对两大法学派系做批判性评述。
该思路形成以后各节基础,包括规范的内涵和事实的结构,以及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法条的适用在很多时候都是不可能通过单纯涵摄做出最终的判决,而且法律的制定以及所适用的法条的选择无不渗透着人的价值评价,因此如何获得正当的裁判,如何理解类观点学的作用是十分需要考量的[4]。“正当”或是“不正当”的评价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别人怀疑其裁判的正确性,“则其必须就其主张说明理由,仅诉诸法感是不够的。因为这是他个人的感觉,别人可能有相同的感受,也可能没有,没有人可以主张他的感觉比别人确实可靠”。[5]
2.2有关法学一般特征的理解
在作为科学的法学、规范性陈述的语言中,作者阐述如何确认规范的正当性,如果在法学的范围内讨论的话,其最终的根据应该是宪法,因为“如果再讨论宪法的正当性,那就已经是哲学的问题了”。“然而法学所要处理的正好不是一些可以量化的问题”[6],为了降低社会的复杂性和得到恰当的处理,法学所要处理的是当下的现行法。在接下来作者通过对词语意义的考量得出结论,“与数学上的证明或是逻辑上的连锁推论不同,理解的程序不是以一种‘直线’、单向的方式来进行,毋宁是以对向交流的方式来开展,开展程序则以个步骤的相互解明为目标”。[7]
综上,作者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处理对象入手,以规范意义的法规为切入点,从方法论高度探讨法学对实务的意义和可能提供的知识贡献。“最后又致力于探讨法学方法论的任务和地位,法学方法论是否是法学的一部分等问题”[8]。简述之作者试图借这些具体问题的阐述来回答法学乃至法学方法论存在的意义和历史地位,也是对法学发展的反思。
1.3不同利益下的法条选择
第三章至第六章分述关于法条的理论。包括法条的结构种类及逻辑模式,案件的形成和法条适用的判断,法律的解释,法官续造法律的方法。作者通过精心的分析将法条进行逐一的归类,将法条适用过程发生的逻辑上的冲突加以解释,在第四章解读了不同利益方对于案件形成的不同认识,对同一事件导致的法条选择适用的不同加以说明。为什么同样一个案件当事人双方基于各自利益会有不同的理解,无非是因为,不同的理解会导致不同的法条的适用,那么法官应如何在现有的证据基础上进行判断,在不能借理性完全排除个人性的残余,在决定行为人有个人因素的情况下,如何做出正当性的选择。
1.4方法论体系的构建
第七章在前几章的基础上,又转入探讨法学中的概念体系,强调法学乃是以伦理原则为主导的内部体系和以逻辑体系为主题的外部体系相结合的开放的、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9]
二、价值判断问题的提出
拉伦茨在此著作中的一个观点认为:“现代法学的课题不在其他,而在法学方法:寻找使价值判断客观化的方法,以保证法的普遍性和法的安定性在切合时代使命的目标下得以客观地向前地实践。”针对此观点,不禁引起如下思考:价值判断究竟能否“客观化”?以及怎样对价值判断进行“客观化”?价值判断问题要处理的是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
有关事实与价值问题的探讨是从哲学领域开始的,最早提出事实与价值问题的哲学家是休谟,他认为事实知识可由经验证明,有真假之分,而价值知识则不可经验证明,也无真假之别。休谟问题的提出带有一种“颠覆性”的意味,它实际上关系到整个思想史的反思,也关系到如何看待人类的行为方式和实践逻辑,它让人感受到一种要对人类自己的思维和行动负责的压力。罗素在总结哲学史的经验教训时就曾指出:在全部哲学史中,哲学一直是由两个部分构成的:一方面是关于世界本性“是什么”的学说,另一方面是关于最佳生活方式“应如何”的伦理学说或政治学说(即价值学说),但很长一段时间它们是被“不调和地混杂在一起。” [10]一直到今天,仍有很多学者从各个方面在为解答休谟问题进行着不懈努力,并且历来众说纷纭、风格各异。
三、阅读的困惑与体会
本书的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七章是比较难理解的地方。第一章的第一节对于初次接触法学方法论这一学科的人来讲是十分有难度的。作者在开篇提出了利益法学的概念,利益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是研究法是什么,法律规范是什么,人们的行为是什么,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所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甚至至少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评价法学主要关注的是法应该是什么,法应当关注什么,调整什么,应该如何适应社会的发展。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究竟区别在哪里,两者之间内在的联系究竟又是什么?作者的论述并没有让我彻底理解。
第七章读起来更是十分具有难度,是关于法学中体系的形成问题,法学理论和其可审查性的解读,但是法理论的可审查性究竟是什么意思,我也没有能够理解。
拉伦茨没有否定法律的价值属性,法律和它的实践是人类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必然在全部进程浸入人的价值观念
最后一章阐述法学中的概念及体系的形成,抽象概念外部体系,类型及类型系列,这些内容实际上是贯彻全书始终的。作者从书的开始对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的探索以及对类观点学的理解,最终又要解释法律拘束及涵摄模型,论述法学的一般特征和法条的理论无非是要建构合理的方法论体系。
然而,拉伦茨并没有试图建立一个封闭的体系,就像法史学的研究方式要考察过往一样,封闭的体系是不足以对法学加以认识的。正如他所说法学是不可以量化的。法学对于法律实务的意义不仅在于对司法裁判提供帮助。
四、法学的基本课题
在引论部分,译者就已指出书名所谓的“法学”是指:以一定法秩序为基础或底线,借以寻找法律问题答案的学问。“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价值判断不能以科学方法来审查,他只是判断个人确信的表达。然而拉伦茨认为在法秩序的意义上,对适当的价值判断仍然可以做合理的说明,即使有关的理由未必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11]实务经常根据规则和原则,这是根据事物或相关制度的本质,判例经常是真正的法源,法律原则是最终根据。
(一)正义表象的价值判断客观化
虽然价值判断是主观的,但是这种主观的判断方式和过程可以用相对客观的途径来表达,以使主观的思维过程有了外在客观的表征。作者在书中对法规实践的过程和方式以及步骤有着清晰明了的阐述。法官仅仅依据法条很可能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价值判断的外在化在这时也是亟需的。
(二)单纯涵摄举步维艰
作者在强调法律拘束的前提下并没有放弃法律的价值属性,没有忽略人的因素,即使在法治理念下,法官也不是依简单涵摄的模式来达到最终的判决追求个案的绝对公正,对个案的价值判断方式分别加以综合,以取得绝对的司法公正,是不可能的,如果效率优先的话,我们就真的失败了,如果正义优先的话,无限的程序拖延和无休止的争论导致的一定是迟来的“正义”,而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的。因此法学的课题不在其他,而在于方法论,建立宏大的方法的方法论体系用于价值判断的确是必要的。
五、方法论体系建立的困境
无论拉伦茨的著作是为警示我们法学的思考应具有如他所说的严谨性,还是对于具有严谨稳重的法律人思维方式之认同,我都不得不产生怀疑,建立完整的方法论体系是不现实的。
即使能够建立也不可能完全的实施。理由如下:
5.1方法论体系建立基础多元化障碍。
由于各国的社会习惯、风俗文化不同,导致价值判断的基础不能够统一,甚至差距很大,不同国家由于历史原因,思维方式的不同,方法论所涉及的具体步骤及结构的分歧也是不能弥合的。
5.2价值判断客观化的局限
拉伦茨所设想的方法论体系的建构,在实施中也不会尽如人意,因为在现实的生活中,法律人是复杂的具有不同利益追求和不同的品质的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可能违背法律的意图或公众的认知,做出不正当的裁判,而这种情形处于两种判决都似乎有理时,法官会更加的肆意,法官作出表面符合法律的规定实际上却违背社会公正的判决是可能的。
法学实践涉及到价值判断时,很多实质上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社会问题、伦理道德问题、利益分配问题,在我国有时还涉及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这些其实并不是方法论的问题,也不是法律人的素质问题,因为法律归根结底还是一门社会科学。
六、法学方法论中价值判读给人的启示
法律人不是在摆弄法条,法律人的大脑应该渗透到纷繁复杂的事实中去,经过过滤获得最终的认知,再回到简单的事实中来。这是笔者阅读该书的总结。
读完此书,对于法学的思考方法、价值评价方法有了系统的认识,从而引发对正义、法条、法官造法的思考。对法律的认识上升到法学应有的作用层面,追求法学基本客体所需完成的任务,对法条的特征、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联价值导向作用知识上的贡献有了透彻的了解。法条结构的几章让我对法律规范的内涵及其分类存在的漏洞有所认识。类观点学的思想在法学上的应用能够让一个法律人具有更为宽广的视野。
参考文献:
[1] 棚漱孝熊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页。
[2] [德]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3页。
[3] 王连保:《构建宏大的方法论体系》,中国水运2007年7月第7期。
[4] 龙卫球:《评价法学的现代轨迹》。
[5] [德]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页。
[6] [德]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9页。
[7] 王连保:《构建宏大的方法论体系》,中国水运2007年7月第7期。
[8] 王连保:《构建宏大的方法论体系》,中国水运2007年7月第7期。
[9] 王连保:《构建宏大的方法论体系》,中国水运2007年7月第7期。
[10]伟平:《事实与价值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本第2页。
[11]德]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引论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