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_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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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河南种子案

2001年5月,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2003年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以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请求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多少钱上,双方争执不下。该案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种子价格是适用市场价还是政府指导价——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出台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大概需要赔偿2万元;但根据1998年的《价格法》和2001年的《种子法》,应该适用市场价,应当赔偿损失70万元。

本案审判长李慧娟,女,30岁,刑法学硕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5月27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最后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近60万元。判决书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法官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

(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

陈某,15周岁。2005年8月,陈某经母亲同意到商店购买书包,恰逢商店举办有奖销售,获奖券一张并中了一等奖,获奖金3000元。陈父母认为陈某是未成年人,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属其监护人即父母所有,陈某见状,取了这笔钱去商店购买了一台彩电,价值2888元。当陈某随商店的送货车回家时,其父母声称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视机未征得父母同意,拒绝领货。商店则坚持电视机没有毛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引起民事纠纷。问:(1)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无效,因为陈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本案中3000元奖金应归谁所有? 答:归陈某所有

A、B、C、D、E是某乡镇的居民,其中B 是A的儿子,时年14岁,初中生。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五人于03年8月1日在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生产与销售。合伙协议规定:

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

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3、五人各出资1万元,于06年3月10号前缴付。

4、利润平均分配,若有亏损则除E之外,其他人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

6、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

合伙协议经全体签字后,A持该协议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该局于9月20日电好告知E,因条件不符,不予登记。问题何在?

不符合项:

1、B不能成为合伙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E不能成为合伙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3、企业名称有问题

4、E未承担无限责任

5、合伙协议事项不全——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入伙与退火、违约责任等事项没有;解散与清算等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6、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

7、登记机关的处理超过了期限,且通知人不对

沙河口区华晶商行是一家以电脑销售和维修为主营范围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崔某家住本区,有两套住房。由于经营不善亏损,04年末,决定解散华晶。现有资产变现52万元,但到期债务即达61万元;债权人刘某、王某、李某(分别有25万、19万、17万元债权)得到崔某通知后前来主张债权,崔某在向刘、王清偿44万元后,将剩余的8万偿还给李某,嗣后,以债务人是华晶商行而华晶的全部资产已用来抵偿债务为由,拒绝向李某清偿剩余的9万元债务。李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变卖崔某的两处住房以清偿本人的债权。

问:崔某拒绝清偿剩余债务的理由是否成立? 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会支持?

王刚为某高校研究生,经济上立于其家庭。2003年6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 元。开业后生意兴隆,王刚先后雇佣工作人员10名,但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10万元,王刚决定于2004年6月解散企业。

(1)王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负债,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以王刚的父母的财产清偿债务?

(2)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的财产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该个人独资企业

(1)王刚成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应以王刚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王刚在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因此,债权人无权向其家庭求偿。

(2)《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并不要求有最低注册资金,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合法。

(3)《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我国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的保险,企业负有为职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4)《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王刚的解散行为是有效的,但要依法进行清算,公告和通知,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

案例二:公司对外投资

云衣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生产运动鞋。实地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云衣公司决定出资210万元。

请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相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分析:

(1)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云衣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对投资数额有限定的,不得超过对定的限额(第16条)。云衣公司章程中未对投资数额作出限定,三位股东协商决定与宏达公司一起投资设立实地公司,并出资210万以达到控股目的,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可以。

案列三:股权转让案例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分析

(1)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P74(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P74(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P70(4)丁直接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70 案例四:出资和减资案例

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股60%,乙持股40%。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还可每年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定,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以李某从其每年的奖金中分期缴付。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1月20日,A公司与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1月28日,A公司向乙支付80万元后,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同时A公司宣布减资80万元,并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以债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资?请说明理由。

(2)李某以未来每年从A公司的分得的奖金作为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并说明理由。分析

(1)李某不能以姓名出资,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P66(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题目中以奖金为出资无法用货币作价而且不能转让,所以不能作为出资。(3)不成立。减资还可以以返还出资的方式而减少出资,或者以免除出资义务的方式减资或者以销除股权或者股份的方式减资,本题中,A公司依法定程序减资后销除乙的股权是允许的。

(4)丙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根据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P92 案例五:出资某市某区李某等60户以批发海鲜为业的个体工商户成立合伙型联营。后因松散的联合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李某欲联合大家,成立一个公司。李某就成立公司的事宜,于60户经营者达成如下共识(1)注册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起名为四季鲜海产品贸易公司,以批发海鲜为主营业务。(2)各户不再缴纳任何资金,在会计事务所验资时,当日的各门点海鲜货物,视为出资。(3)推举李某办理公司申请登记事宜,按工商局登记要求,灵活处理。

之后,李某作了以下登记申请工作:(1)按工商局提供的范本,起草了四季鲜海产品贸易公司的章程,并在章程上签了名,盖了张某等四人的私人印章。(2)请来了某会计事务所,在查看了市场上的经营情况后,出具了四季鲜产品贸易公司实物出资已到位,折合人民币48万元的验资报告书。(3)在股东登记栏,写上了所有60户的名字。(4)将自己登记为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5)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了60户经营人员同该区某街道办事处的租房协议书,证明其有经营场所。

问:该公司在申请登记时有哪些违法处? 分析

(1)股东不符合法定人数,应为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不合法:股东现金出资没有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30%;验资不合法。P66-67(3)股东没有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登记自己为董事长不合法。P72(4)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缺乏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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