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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实现“中国梦”的法律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就是依照“宪法”治理国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就是要依宪执政,这里既体现了执政党对宪法的高度尊崇,以及党关于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初步蓝图;也体现了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经验的前提下,依法治国不断得到完善和推进。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关系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1-078-02
作者简介:闫英丽,河南登封人,汉族,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里的“良法”是中国语境下的良法,与亚里士多德的良法有一定的区别。从依法治国的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良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中国人民代表提案,并由立法机关制定的符合中国国情民意的法律。这主要是由党的性质和党章宗旨以及我国的民主制度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法律,才能更加具有科学性、符合国情民意,才具有发展和完善的空间。
一、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的历史
自1935年遵义会议以后,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的地位得到了肯定,但是对法律并不重视,突出表现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他的一系列讲话,例如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民法、刑法那样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并且在会议中明确提出了各个大会的决议都是法,在毛泽东思想发展不够成熟的时期,我们能够明显的感觉到,党中央并没有对法律以及法律的尊严有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了中国的十年*的混乱局面。
邓小平时期,这个问题被逐步的认识并逐日提上解决的日程,他的一系列讲话逐步阐明法律的重要性,人民民主要保障,必须加强法律。要做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民主具有足够的客观性,即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邓小平就明确指出大跃进*等过去一系列的国家的磨难,和党内的领导思想和作风的偏差有不可磨灭的关联,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是更加值得党的领导人反思的。这里邓小平明确的指出制度问题,但是却隐约的提出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即制度可以使人变好也可以使人变坏,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制度是否具体有足够的权威。制度的权威性的提出就已经明确了法律对于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重要性。
江泽民时期,法律的重要性无论是在党内还是在制度上都得到了重视。
1999年3月我国在充分认识到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将次方略庄严地记载在宪法中。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13年,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依宪执政。总之,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律权威的维护需要人民,为了人民。
二、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统一的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方略,也是加强、改善党的领导的治本之举。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二者统一于人民的利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方略,所以,依法治国的“法”必然体现党的利益与意志,而党的利益与意志与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一)共产党的性质及执政理念体现人民的利益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的二个先锋队的论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的论述,中国共产党三个代表的论述等等,充分体现了党的执政理念,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也是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
“为人民服务”产生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初期文艺座谈会议中,当时特指文艺要为人民服务。党章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代表中华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每个党员都必须理解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用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了解他们的迫切需要”。1928年党的六届二中全会中毛泽东就明确的指出:“党所需要的党员的确是群众斗争中能积极为革命工作的先进分子”“在实际的斗争中,党员不仅是实际中的战斗员,而且必须是群众中的先锋分子”。2013年4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中央政治局带头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会议指出“要以好的作风组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牢牢把握正面教育为主、批评和自我批评、讲求实效、分类指导和领导带头的原则,确保教育实践活动沿着正确轨道健康深入推进,努力在解决作风不实、不正、不廉上取得实效,在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取得实际成效。”等等都充分体现党作为模范先锋的党,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厉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和宗旨。
(二)依法治国的“法”体现人民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的党章以及党的性质是在党的意志的引导下逐步具体化的,然后再以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逐步规范化,但最终体现的是人民的利益。除了党的执政方式与领导方式日趋法律化之外,党的意志也通过有关法律的指定以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的意志。这一过程主要涉及到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执政机关:政府;以及利益的受益者:广大人民群众。其具体路径的科学与民主性也充分的体现法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主要表现在党通过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把其所代表的人民的核心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政府作为执政党的执行机关,是在党的意志的指引下所建立起来,所以在实施当政策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国家的意志转换为人民的具体行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因此,法律的制定是否具有科学性是依法治国这一方略进一步实施的关键性因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良法”,“良”既要求法律的科学性,具体到社会主义国情民意中,良法要体现“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这里的良法就是要求把党的政策作为立法的根本指导政策,这就要求立法在发扬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不与党的政策相抵触,最终实现党的政策方针成为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规范。这里我们毋庸置疑的是,在中国语境下,党的政策的制定始终围绕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主题。自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也就意味着党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和法规日趋完善。主要体现在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使人民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下,享受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法律的科学性与符合民意性离不开党对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的领导。
(三)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体现人民的利益
依法治国,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阐发的观点一样“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即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充分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要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群众路线的指导下,充分保障发挥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就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所以只有在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得到切实的实现,人民的利益才能得以体现。
参考文献:
[1]新华社.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2014.[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邓小平.邓小平选集(第一、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