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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规定目的:为规范员工离职行为,保证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受影响,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临时聘用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处理。离职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离职”是泛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行为,包括协商解除、员工辞职、公司单方解除(辞退)、劳动合同终止等多种情形。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4.1 协商解除
公司或员工提出动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2 员工辞职:员工辞职有提前通知公司的义务。
4.2.1 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2.2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 公司单方解除
4.3.1 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提供虚假信息或实施其他欺诈行为,致使公司错误决定录用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2 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
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经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考核合格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4 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离职的程序
5.1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应依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
定或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5.2 员工辞职程序
5.2.1 员工辞职应按规定填写《离职申请表》。未按公司填写离职申请表或填
写不符合规定的,不视为正式的、有效的书面通知行为;
5.2.2 员工辞职的书面通知可以向本部门(车间)主管提交,也可以直接向行
政人事部提交。本部门(车间)主管或行政人事部收到员工辞职的书面
通知后,应进行离职面谈,确定离职的理由,并签署确认意见;
5.2.3 辞职员工在提交离职单后的3日(试用期)或者30日(正式合同期)
内,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责任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5.2.4 员工辞职经本部门(车间)主管、行政人事部和主管副总或总经理逐级
确认后,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辞职员工离开公司的确切日期以及办理工
作、财物交接等事宜;
5.2.5 在确认交接事宜完毕后,行政人事部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或《离职通知》,并送达辞职员工。
5.3 公司辞退的程序
公司辞退员工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5.3.1 员工有4.3.1、4.3.2规定的情形,部门(车间)主管有提请行政人事
部解除或终止该员工劳动合同的建议权;
5.3.2 行政人事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向公司工会通报,并呈报公
司总经理核准;
5.3.3 行政人事部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至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5.3.4 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办理好工作、财物交接续,行政人事部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离职通知》送达该员工。
5.4 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
劳动合同的终止,应遵循以下程序:
5.4.1 当出现本规定4.4条第(1)、(2)项所述情形,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
对方,当出现4.4条第(3)项所述情形,公司可在当日通知对方。
5.4.2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通知投邮时生效,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通知到达对
方时生效,不需对方签字认可。工作、财物交接
6.1 在行政人事部通知办理工作、财物交接之日,离职员工应按《离职交接清单》
所列项目,逐项办妥公司财物、文件、资料等事宜的交接工作;
6.2 原工作中保管、办理的项目、账册以及公司的各项文件和技术资料等,须于
离职前移交至直属上级指定的人员或相关部门;
6.3 相关接收人须在对应项目栏签字确认,接收人在工作、事务交接时,须认真
审查,不当之处须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才发现财物、文件资料有亏欠未清的,由接收人与该部门主管负责追回;
6.4 财物经管人员和主任级以上人员的工作移交须自行编造《移交清单》一式三
份,经直属上级与接收人签名确认后,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另两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相关事项规定
7.1 辞职员工在提交辞职单后的3日(试用期)或者30日(正式合同期)内,应
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责任并继续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将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惩戒。
7.1.1 如有不按4.2条规定履行提前通知公司义务的,将取消该人员所享有的福利性补贴(住宿费、水电费、餐费等补贴)与岗位项目津贴(勤工奖、岗位津贴等)、绩效奖金等。
7.1.2 擅自离职的,取消该人员所享有的福利性补贴、岗位项目津贴、绩效奖
金等,并按旷工给予处分。
7.1.3 对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影响,或给公司造成经济的,或违反劳动合同、专项协议约定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基于实际损害原则支付赔偿金或违
约金。
7.2 有4.3.1条第(2)、(3)、(4)、(5)、(6)所述情形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员工基于实际损害原则支付赔偿金。
7.3 员工辞职或有4.3.1所列情形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此前双方已在劳动
合同或专项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抵充实际和预期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支付方法按双方约定或公司制度执行。
7.4 入职或领取工作服后未满半年辞职,或有4.3.1所述情形公司决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结算工资时须扣除工作服的费用(即:夏装48元,冬装60元)。
7.5 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擅自、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本规定已征求工会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于
2010年5月2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