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学生寝室安全管理暂行条例_四川大学学生手册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04: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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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生寝室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寝室是学生集中住宿共同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教育培 养学生的重要阵地,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生寝室正常的学习生活纪律

秩序,推动优良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培养四有新人,根据教育部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 暂行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 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突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对学生寝室的安全管理,学校要充分发挥服务、管理、教育三支 队 伍的主体作用,同时,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通过服务、管理、教育相结合的途径和方式贯彻从严治校、德育首位的方针。

第五条本暂行条例所称学生指在我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包括 本、专科生及硕、博士生。

第二章防火安全

第一条学生宿舍的防火工作,由学校保卫处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宣传教 育,学生宿管办、消防科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班治保干部和室长配合落实,增强学生的防火

意识。

第二条各学生宿舍统一执行灯火管理制度,各寝室保险管的配备和每天 的停送电由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不得进入配电室。

第三条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热生活设备,如电炉、电热褥、电热杯(锅)、电饭煲、应急灯等,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罐等器具和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安装床头灯等违章用电现象,有违反以上规 定,未造成损 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要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宿舍内禁止点蜡烛、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不得躺在床上 吸烟和随意乱扔烟头,有违反者,视其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的,要承担经 济责任,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照明、收录机、电脑等电器设备使用完毕或正在使用中,遇到突 然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拨掉插头。学生在离开宿舍无人时,必须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的灯光和电源,并进行检查后,方可离开本室。

第六条万一发生火警火灾时,学生要及时进行扑救,并立即报告院系领 导 或校保卫部门;如火势较大,应及时报警,拨打“119”,同时报学校相关部门,不准隐瞒

不报或谎报。不准损坏楼道内的灭火器和消防设施。违犯此项规定者要根据其情节轻重,予 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电路、灯具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为保障 安全,禁止学生个人擅自处理,学生应及时向管理员报修,并尊重、支持管理员执行公务,不干扰工作。

第八条学生有责任保护电源、电网和设备安全,爱护室内灯具、开关和 插座等电器,凡擅自处理,造成损坏的要批评教育,并追赔损失。

第九条对维护电源、电网设备安全,表现突出,举报、查获违章用电的 学生和工作人员要给予奖励和表扬。

第十条宿舍管理人员要对其负责的宿舍寝室经常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险情,问题严重时,应及时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三章防盗安全

第一条学生宿舍楼的安全值班,应履行进入楼内人员的验证制度,非本 校人员进楼时要进行登记。

第二条宿舍内贵重物品,学生应妥善保管,数量较大的现金应及时存入 银行,以免发生意外。

第三条离开宿舍时,应随时关窗锁门。寝室钥匙每人一把,小心携带,不得任意转借非本室人员。禁止学生翻窗、翻门或踹门,有违反者,视其情节予以警告以上

处分。如因特殊情况寝室必须换锁,必须报管理员批准后进行。

第四条学生不得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或空置床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学校管理检查人员需进入宿舍执行公务的,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学生寝室。

第四章治安安全

第一条学生宿舍内严禁打麻将,不准搞任何形式的赌博及违反道德,违 反校纪的活动。

第二条宿舍内严禁酗酒、打架斗殴,午休时和熄灯后禁止在楼内大声喧 哗、弹拉乐器、打球、踢球和进行其它有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第三条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明令禁止的任何凶器。

第四条宿舍楼道内寝室禁止存放自行车,不准向窗外、走廊或楼道上乱 倒污水,乱扔果皮等杂物。

第五条严禁小商小贩入楼内叫卖倒卖物品,禁止租赁、代售、直销等经 营 活动,出现以上情况,有关宿舍楼的管理人员要受到责任追究。未经宿管办批准,任何人不

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类服务活动。

第六条宿舍楼门及住宿大门的开关由管理员和治安科人员负责,禁止学 生翻门翻墙,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学校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以上处分。学生

不 准擅自晚归,晚归者必须出示证件,并作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楼。如有特殊原因晚归者,应 出示相关证明。对无故晚归者,相关院系要进行批评教育。因特殊原因晚归者,应出示院系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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