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建设的认识——以苏州为例_苏州园区规划建设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02: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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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建设的认识

——以苏州为例

摘要: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获得通过和颁布,宣布了城市规划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性和意义。2007年10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至此,随着国家规划法的更名和调整,2010年9月2日苏州市颁布了苏州城乡规划条例。本文旨在通过以《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为例,指出针对地方特征、特点建设的地方性城乡规划法律条规的必要性,其建设的重点和与国家、省的关系。

我国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因此在法律制度上也实行相应的中央统一立法。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仅靠国家统一立法已经难以适应需要。我国幅员辽阔,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每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技术分布、文化观念等都有所不同,故各地都采取统一的城市规划法规是不合理的。中央立法不必要也不可能解决地方层面的问题,而地方规划法规是对当地城乡规划具体事务的规定,具有针对性,有助于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

1.地方性城乡规划法律条规建设的必要性 1.1地域文化和观念存在差异。

城市规划一直被认定为是一项集社会学、经济学、生态学、地理学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学科,因此城乡规划法的确立也应当是综合考虑到各层面,但由于各地的文化、人的价值观念都带有当地特有的地域特征。而文化和人的价值观念是法制生存的基本环境,人们的法律观念与文化观念、价值观念有很大关系。因此针对各地特征建立地方性城乡规划法律条规用以辅佐城乡规划法。

1.2健全的城乡规划法律体制下的动态城乡规划条例

城市是一个综合实体,集中了大量的人口,他们进行各种建设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极为复杂,涉及城市的方方面面。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作为主干法,只是对城乡规划方面的事务做出纲领性的指导,缺乏实施细则,在2007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中强调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使得更多人对《城乡规划法》提出了修改意见。但是,受我国法律体制的影响,主干法具有较大的稳定性,修改程序复杂,不可能及时对所有问题做出有效的反应;而地方法规修订程序简单,可以分清轻重缓急,适时地进行规划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因此加强地方规划法规的可操作性,让地方规划法规制定更多的实施细则,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主干法的权威,还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

2.建设地方性城乡规划法律条规的重点

建立地方性城乡规划法律条规是为规划管理部门提供更强有力的依据。在主干法不能完全覆盖的,或具有地方特色规划与主干法有冲突的层面上,地方性城乡规划法律条规应当作出补充和说明,以为地方特色规划保驾护航。地方法规具有针对性、适时眭的优点,也具有适应城乡规划地方性事务的特点。

2.1地方城乡规划法规建设的重点应该是:

(1)确立控制性规划等实施性规划的法律地位调整法定规划层次。(2)在中央集权的政治背景下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增加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3)在现有行政体制下用法律手段赋予和限制规划部门的权力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公众参与制定法律依据。

(4)编入有地方特色的城乡规划目标、原则。

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之于《城乡规划法》 3.1细化编制目标和原则

为响应2007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而出台的《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在依据《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编制的目标和原则,即:“本市城乡规划应当围绕建设历史文化名城、高新产业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乡的城市发展目标,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这点与其说是对主干法的补充,不如认为是地方性法规建设的重点:针对苏州的城市风貌,发展苏州的城市特色。

3.2明确规划制定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法》第二章中第十三—十五节分别明确了全国城镇体系到镇体系的规划制定,《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对于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的县级市总体规划,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分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以及市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和其他村庄规划都分别明确了其审批单位,确实做到依法规划,不让不法之徒钻法律的空子。这点可以说是地方性法规建设对主干法的润色,城乡规划是一项更注重实践更强调基层作用的科学,在省和国家无法宏观调控的细枝末节,在主干法无法完全细化覆盖的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规无疑是最有效的方法,从上至下做到:依法规划,有据可依。

3.3落实各项申请审批所需材料

在《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中落实了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用地许可证等一书三证应提交的材料,这对于地方性法规建设也有重要意义,更便于申请部门了解申请步骤和所需材料,也便于管理部门核实发放证书。在《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中提到的内容,在地方性城乡规划法规中可以细细落实。3.4地方特色依法规划

在《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中第四章单独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苏州市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着重设立该章节可以看出是为了突出地方特色规划,重视城市特色,使发展城市特色有法可依,依据每个城市的不同特色,在地方性城乡规划条例中建设符合该城市特色的专项条例,这也是建设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的重大意义所在。

4.结语

作为一名在校城市规划学生,羞于一直未好好研读《城乡规划法》,在苏州的第六个年头竟也未曾想过关注《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法》为规划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建设地方性城乡规划法规即是针对主干法的细化和补充,也为公共参与政策更好的落实提供了平台,更加是保护建设地方城市特色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2]吴高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国法制出版社

[3]孙施文

城市规划法规读本[H] 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4] 汤黎明,庞晓媚

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的两种模式[J] 规划师 2005 [5] 汤黎明,庞晓媚

关于地方市乡规划法规的思考[J] [6] 彦法,日晶

既要统一立法也要地方立法[J].中国法誊1994 [7] Amlk.Ali著,王洪辉译.分散化是如何进行的——论城市规划的地方决策权[J].国外城市规划,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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