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工作常识_江西农村工作常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00:3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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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完善党领导“三农”工作的体制机制:

坚持党管农村工作的原则,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职能明确、权责一致、运转协调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把粮食安全、农民增收、耕地保护、环境治理、和谐稳定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指标,把新农村建设成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绩效的重要内容。

三、《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 加快欠发达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推动欠发达地区加快建设新农村。进一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欠发达地区生态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山海经济”。深入实施“山海协作”、“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和“百亿帮扶致富”工程,欠发达地区要大力开展“一户一策一干部”的结对帮扶活动。

(二)加快下山脱贫。按照“搬得下、富得起”的要求,内聚外迁,梯度安置,推动高山地区、重点库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地区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向城镇和中心村集居,每年完成下山脱贫5万人以上。

(三)扶持发展山区海岛特色产业。扶持发展一批富有山区海岛特色的绿色产业村、“农家乐”休闲村、民俗风情村、红色旅游村、古文化村等。

四、《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

加快农村新社区建设:

大力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推进千万农民饮用水、绿色生态家园、乡村康庄工程等建设,逐步健全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进一步优化农村生产环境、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以“四民主、两公开”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努力建成一大批规划科学、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管理民主、生活富裕、社会和谐的农村新社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我国土地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我国对保护土地这一基本国策的原则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十一五”期间,我国耕地保有量是多少?

答: “十一五”期间,我国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18亿亩,中央政府确定,“十一五”期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1.2亿公顷(18亿亩)。这是“十一五”规划的一个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条“红线”。

3、我国土地资源的国情是什么?

答:近年来由于生态退耕地、农业结构调整、灾害损毁、建设占用等诸多因素,我国耕地面积逐年减少。耕地总量1996年为19.51亿亩,2005年减少到18.31亿亩,人均耕地仅有1.40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目前,我国耕地质量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较多的地区集中在东中部地区,补充的耕地质量比较差。要保证13亿人的粮食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4、怎么样才能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答: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在土地利用上必须走节约集约的路子。所以,我们必须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节流”与“开源”并举,把节约集约放在首位;必须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必须坚持严格管理与健全激励机制相结合;必须坚持因地制宜,改革创新。

5、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6、对破坏耕地行为怎么样处罚?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有三种:

一是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二是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三是型事责任。如果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破坏耕地罪,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严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

地使用证。其占用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8、农村村民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宅基地?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搬迁的;(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4)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9、农村村民哪些情形不能申请使用宅基地?

答:农村村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非本村村民;(2)出卖、出租住房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又申请宅基地的;(3)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4)村内有空闲地又占用农用地的;(5)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6)其他不宜批准的。

10、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限额是多少?

答: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11、农村村民建住宅报批程序是什么?

答:(1)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庄规划和当年宅基地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将拟定建户名单、位置、面积,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审查;(3)经乡级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同意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预审;(4)持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批准文件和《建筑规划用地许可证》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5)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旁公布。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面积和位置,到现场划线定界后建房户方可施工。住宅建成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实际用地进行复核,与批准文件相符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1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3、村委会(村集体组织)安排宅基地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村民建房安排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新建住宅

占用耕地,严占用基本农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要求必须腾退多余宅基地。新建住宅后应退出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按规划需占用农用地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组织)统一组织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占用耕地还应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十、《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五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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