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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地税组函[2006日5号
关于在职干部职工年休假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及省地税局《关于全省地税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1]197号)精神,为充分体现各级党组织对广大地税干部职工的关心和爱护。按照省局关于要切实关心和爱护广大干部职工身体健康,认真落实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要求,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菏泽地税实际,现就地税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式在职工作人员年休假期,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 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的,每年休假14天。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和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二、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未 经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对待。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休假安排,必须报上级局审批、备
案。所有休假应本着既有利于落实休假制度、有利于干部职工身
体健康,又不耽误工作的原则,统筹安排,兼顾各方。
1、市局各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及市局正科级以上干部休假,须经市局局长签字,由组织人事科审核备案;
2、市局副科级人员休假,个人申请,各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
及分管局长签字审批,由组织人事科审核备案;
3、一般工作人员休假由各科室、分局自行安排,各科室、分
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局长签字,由组织人事科审核备案。
4、各县区地税局局长休假,经市局局长同意后,报市局组织人
事科备案;其他人员休假,由各县区地税局参照市局规定执行。
四、系统内各单位要在妥善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
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有计划的分期分批
安排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年休假。干部职工休假必须根据工作需
要进行.休假期间如果工作需要,可随时终止休假.五、当年休假期当年有效,过期不补。干部职工休假,必须一
次休完,不允许分次休假。
六、干部职工年内请假总天数达到和超过本年度应享受休假的天数的,年度内不再安排休假。
七、安排工作人员休假,严禁组织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
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同时,要加强对休假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失密泄密、违章违纪以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有关规定,要通过落
实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使广大地税干部切身体会到党组织的关心和爱护,促进身心健康,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工作热情和干 劲,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地税工作中去,为地税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休假通知抄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组织人事处
菏泽市地税局组织人事科2006年7月18日印发
校对:刘涛(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