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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市2008—2009年度开展打击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私产、私销、私储、私运(以下简称“四私”)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确保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1月6日起至2009年4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管理和监督,推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做到依法整治,标本兼治,长治久安。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经营单位事故防范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非法经营行为,促进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主要任务
1、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严肃查处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行为。
2、夯实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3、强化氯酸钾专项治理。
4、全面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组织宣传阶段(2008年11月6日至11月15日)市政府建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副主任、双拥办主任颜礼明任组长,市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交通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内,由市安监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通过张贴通告、媒体曝光等措施,大张旗鼓地进行全面宣传发动;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各镇(区)也要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本镇(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开展宣传活动;通过营造声势,动员广大群众积极投入到专项整治行动中去。
(二)集中治理阶段(2008年11月16日至2009年3月底前)
1、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按照《江苏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规范批发企业管理行为和市场经营行为;零售网点备售产品是否由批发公司送货上门,是否经营非法烟花爆竹。
2、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管理,要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购进产品严格把关、验收,确保不购进、销售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产品。
3、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市各有关部门、各镇(区)要组织力量,加大检查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不到位或停业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依法由相关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对检查中发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及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4、坚决查禁和取缔烟花爆竹“四私”违法行为。各镇(区)要对凡无有效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市相关部门要在交通要道设立查报站(点),严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严防劣质烟花爆竹流入我市。要把检查、清理、收缴和打击、破案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堵源与截流并举,管理与打击并重,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注意通过销售点倒查私产点,通过私运车(船)主倒查私产、私销点,通过私产点倒查原材料供应点,顺线追踪,追根求源,一查到底,扩大成果。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坚决拆除烟花爆竹生产设备、生产用房和销毁(或转移销毁)库存生产原材料及成品药,停止电力供应,彻底摧毁、铲除烟花爆竹生产基地,严防死灰复燃。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镇(区)按照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认真组织自查。市专项办在各镇(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全面组织检查验收。专项整治期间,市专项办将组织人员对整治查处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各镇(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要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姜堰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姜政办„2008‟96号),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落实基层政府监管责任,切实增强基层监管力量。针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主要集中在农村、比较分散和隐蔽等特点,各镇(区)要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姜堰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姜政办„2008‟96号)精神,认真落实打非职责,充分发挥村组作用和群众监督作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镇(区)主要负责人为打击“四私”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负责人牵头负责,要设立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加强监督检查,经常组织开展重点排查。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镇(区)与村、村与重点户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对重点村、重点户实行包村、包户监督,把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对传统产区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突出的地区,相关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不留死角,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让非法生产经营者无处藏身。
(三)认真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努力形成强大合力。市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并为联合执法、打击“四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执法车辆和经费保障,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等环节切实加大对“四私”行为的打击力度。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公安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运输、安全燃放方案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无照经营,查处超范围经营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查假冒伪劣产品和用氯酸钾生产制造的烟花爆竹产品;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审批和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知识考核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打击“四私”违法行为,采取首受举报受理制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取缔、严厉打击私产、私销、私储、私运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四私”行为蔓延和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四)严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来龙去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在打击“四私”工作中,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无论是否发生了事故,都要彻底追查,并依法从严处罚。发现非法生产的,要认真查清氯酸钾、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药料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并排查是否存在与其有联系的其他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发现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认真追查产品的来源,追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必须认真追查原材料来源和产品去向,查清责任。通过追根溯源,彻底捣毁非法生产经营链条,并依法从严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药料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各镇(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向农村基层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把因非法生产导致的烟花爆竹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镇(区)人民政府,特别是传统产区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突出的镇(区)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群防群治,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氛围。
(六)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切实加强督查考核。
专项整治期间,各镇(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交流,互通情况,协同动作;要加强联合执法,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共同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各镇(区)要在每月6日前将上个月的打击“四私”数据情况上报,2009年3月底前将专项整治的书面总结材料报市专项办。市专项办将不定期地对各镇(区)打击“四私”工作进行抽查,并在2009年4月将组织对全市打击“四私”工作进行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