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与组织残疾人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残疾人与儿童”。
拐骗儿童罪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1.前者的主观目的基本上是出于个人收养;
2.后者是以暴力、胁迫的方式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行为;如果犯罪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人,则不成立本罪。
归纳总结
1.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成立绑架罪;
3.不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4.不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成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5.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成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