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_学前教育专业发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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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1〕2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加快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幼儿习惯养成、智力开发和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十一五”以来,我市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到2010年,全市共有幼儿园3164所,在园幼儿2686余万人,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了884%。我市学前教育事业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亟待构建“政府和集体办园为主、师资公办教师为主、政府和集体投入为主”的“三为主”学前教育发展模式。农村幼儿园“小学化”倾向严重,制约着全市学前教育水平的提高。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以对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幼儿发展为本,健全和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前教育规模与内涵同步提升,实现我市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三)发展目标

大力提高学前教育的普及水平和保教质量。基本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发展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升学前教育水平。

到2013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88%,规范化幼儿园达到85%,公办园幼儿入园比例由67%提高到77%以上;农村县(市)直属幼儿园要争创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全市专任教师学历全部合格,并持有教师资格证,幼儿园保健医生和保育员均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积极拓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指导服务。

到2015年,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0%以上,所有幼儿园均达到省颁办园标准,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省级示范园;按有关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健医生和保育员。

三、政府主导,着力构建多元化办园体制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学前教育资源分布状况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合理布局,采取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方式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通过经费补助等方式,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在推进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将幼儿园用地统一纳入当地规划,优先保障和满足幼儿园合理用地需求。按国家相关要求,在规划范围内无偿划拨举办幼儿园用地。

(一)增加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确保各类幼儿园的持续发展。市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农村及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确保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支持幼儿园和特教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办园和捐资助园。

(二)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和河北省规定以及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及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核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

(三)加强幼儿园收费、经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豪华、高收费的幼儿园。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收费标准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严格实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其他名义另外收取费用。各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坚决制止和查处乱收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实行幼儿园财务公开制度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使用规范、监管科学。

六、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加大经费支持和统筹力度,扶持农村地区及贫困山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办好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负责对各类幼儿园及其园长、教师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政府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支持办好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为本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提供条件保障。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和幼儿园建设方面应承担更多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条件支持,组织科学育儿知识宣传。

(二)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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