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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 大 学
苏大社科 [2008] 8号
关于公布《苏州大学优秀研究成果奖评选办法(人文社科类)》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优秀研究成果奖评选办法(人文社科类)》业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优秀研究成果奖评选办法(人文社科类)
苏 州 大 学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文社科 管理 条例 公布 通知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人文社科处
2008年08月29日印发
校对:叶晨
附件:
苏州大学优秀研究成果奖评选办法(人文社科类)
第一条 为表彰我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对象及范围
本校人文社会科学类在职职工在规定时限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出版、发表的、以苏州大学为第一冠名单位的研究成果,以及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类成果。
参评成果的形式包括:著作(含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等)、论文、研究报告(含考古发掘报告、软件等)。
第三条 评奖条件
1.申报成果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2.申报成果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前瞻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基础研究类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本学科的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应用研究类成果应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创新,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已获得国家、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及市厅级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四条 奖励等级及标准
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设立一等奖1-2项、二等奖2-3项、三等奖4-5项。奖励额度: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500元。
一等奖:能开辟某一新兴学科,或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作出重大突破,或对四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有重要贡献,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解决某项重要问题有较高应用价值,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肯定评价,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成果。
三等奖:在理论上作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等,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成果。
第五条 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每逢单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时间为:三月份受理申报,四月份评审,五月份颁奖。
第六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1.实行集中统一申报制度。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同时提交一式两份参加评选的成果(其中必须有一份为原件)以及证明该项成果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等情况的材料。申报人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学院(部)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文社科处提交申报材料。
2.人文社科处在汇总并审核申报材料后提交学校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学校专家评审组由主管校长及相关专业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票决方式确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方案。建议方案经由校务会议讨论后,最终确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3.获奖成果名单确定后,将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学校提出。人文社科处负责收集整理意见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校务会议报告,校务会议将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复审并形成决定。
4.获奖成果经校务会议批准后公布,并由学校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标准、注重质量,择优入选、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将记入获奖者个人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及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获奖项目如属作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则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