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_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属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8:56: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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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

(1990年4月23日 国土(法规)字第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

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给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函

我院在处理城市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时,遇到涉及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地产税等问题。因这些问题政策性强,有关规定不够明确,特请贵局对下列问题给予函复。

一、在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原属公民个人所有、并在其上拥有房产的城市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否自然地转变为使用权。

二、经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并一直由公民交纳地产税的城市空闲宅基地,在国家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该公民对该空闲宅基地,是否还享有使用权。

三、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之后,国家仍向该空地的原所有人征收地产税,该地产税是否已属土地使用权税性质。公民向国家履行了交纳地产税的义务,是否表明国家承认对该空地的合法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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