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正大学二期学人宿舍E栋招待所借住管理办法_外部宿舍住宿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8:55: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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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二期學人宿舍E棟招待所借住管理辦法

92年5月8日第283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96年5月14日第320次行政會議第1次修正

96年12月3日第326次行政會議第2次修正

98年5月25日第344次行政會議第3次修正

一、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且公平合理管理二期學人宿舍E棟招待所,並加強對本校講座教授、短期客座教授、退休榮譽教授、專案教師及博士後研究員之服務,特訂定本辦法。

二、申請對象

申請借住招待所,原則上以本校講座教授為優先,如尚有空房,得支 援來校短期客座教授、退休榮譽教授、專案教師及博士後研究員之住 宿。

三、借住期限

(一)講座教授:與聘期同。

(二)退休榮譽教授:三年。

(三)短期講學客座教授、專案教師:申請借住期限最長為二年,最短

為三個月。

(四)博士後研究員:申請借住期限最長為一年,最短為三個月。

四、申請程序

申請借住招待所,應填具借用申請表(如附件)及備妥相關資料,於

規定期限內送總務處保管組依有關資料計算積點數,如未於規定期限

內補齊審核所需資料,則不予配住。

五、配住原則

(一)各類申請人調配優先順位為:1.講座教授;2.短期客座教授;

3.退休榮譽教授;4.專案教師;

5.博士後研究員(外籍優先)。

(二)同一順位申請人原則上採積點及逐戶分配制,以積點之多寡為

分配先後之依據,如薪級無法計點或總積點相同時,以抽籤決

定之。

(三)爲彈性調配故,需隨時保留一戶招待所,以供調配。

(四)積點計算標準:

1.薪級:按申請時之薪級,每滿五元為0.五點。2.年資:按到校任職之先後計點,以到校報到日為準,每滿半年為

一點,不滿半年者不計,在本校服務年資可併計。

(五)受配人需完成借住手續後(簽訂借用契約書與財物借用單簽章

送保管組認可),始得遷入居住。

六、相關費用

(一)押金:新台幣壹萬元。交還房舍時,如借用之房舍須雇工清洗復

原或設備有所損壞,其清潔費及設備之修復或重置費用,自該筆押金中扣除,如所借相關設備皆完好,則押金無息

全數退還。

(二)管理費:除講座教授免收外,其餘各類借住人每月收取新台幣

7,500元。

(三)水、電、瓦斯、電話、網路費由借住人自行向相關業者繳交。

七、招待所之交還

(一)講座教授:調職、離職、退休,須於三個月內遷出,交還所配房

舍及設備,並註銷招待所借用契約書。

(二)其餘各類借住人:於核定借住期限屆滿後二週內遷出,交還所配

房舍及設備,並註銷招待所借用契約書。

(三)若需提前退宿,即應交還鑰匙、點交借用之設備、結清相關費用,各項收費計至交還鑰匙當日。

八、借住人平時應善盡招待所保管、維修之責,但若遇有影響居住安全等重大損毀而該項損毀不能歸咎於借住人,借住人得向總務處申請維修。

九、本招待所之管理,由總務處指定專人負責,執行本辦法之規定及主管交辦事項。

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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