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管理机构的设立、职责及法律责任_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8:54: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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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根据《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

第七条国家级和跨区县(自治县)的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市人民政府设置;其他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置。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有关污染防治措施;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六)依法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行为;

(七)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显著位置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并按规定设置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测和维护游览设施,保障游客安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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