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阜阳农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8:53: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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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18日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正式出台后,将为农村建房立规矩。

征求意见稿提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应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由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经乡镇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区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求意见稿提出,村民有下列七种情形的,可申请建设住房:因合法新婚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因采煤塌陷或实施村庄规划,需要村庄集并和搬迁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征收且未安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房、需要新建住房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损毁,或者属危房、破旧房,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的及另选址新建的;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本人自愿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另选址新建住房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农村村民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批准、建设住房的,由乡镇政府,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依法实行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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