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传及热点问题_形势与政策热点问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8:49: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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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备案(审批)相关政策及提醒

税收优惠审批及备案事项: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审批及备案事项请关注园区国税局外网——通知通告——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审批(备案)资料受理的通知(2012.03.09)公告内容,需要提供的资料严格按照该通知要求准备。

请大家注意的是,需要按照分类分别提供优惠项目审批表或者优惠项目备案表。

资产损失扣除备案相关政策及提醒

资料提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函【2011】25号)(园区国税局外网——温馨提示——2011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

1、由原来88号文的的自行计算和审批扣除改为申报扣除

(1)其中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只要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受理表》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报送税务机关即可;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除了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外,还应逐项(或逐笔)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1纳税资料(具体参见园区局外网——温馨提示——2011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遵从提示——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

(2)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划分:

清单申报方式包括: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列示的项目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2、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新《办法》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两者均强调会计上必须已作损失处理。

3、25号文中增加了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4、需要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的(1)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注意这里的“或”条件)

(2)固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上述专业技术鉴定报告特指外部报告。

5、以前年度审核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1)资产入账依据缺失或证明不充分。相关资产取得时计税基

础证据缺失或不充分。如,固定资产卡片与其他相关资料不符;股权投资初始投资的原始凭证缺失;债权性投资有的贷款时间较早贷款合同、借据不齐全等。

(2)损失申报主体资格不明确。有的企业在成立之前,由其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且取得的发票抬头也为其母公司。有的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而部分证明材料中的名称等基础信息为变更前企业,但证明材料中无相应的变更记录;债权性投资损失中债务人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造成贷款权属不清等。

(3)不符合损失确认原则或证明损失形成的要件缺失。如股权投资损失由于被投资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发生的损失,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缺失;债权性投资损失中仅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未涉及担保人相关情况等。

(4)损失金额确认不准确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破产清偿方案缺失;债权性投资期间偿还的凭证等资料不齐全;资产处置收入未从损失金额中剔除;有利用价值的损失资产未进行处置等。

(5)损失确认年度不准确。应追溯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6)资料形式未完全符合要求。如法人代表签名、日期缺失;复印件未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缺失等。

(7)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确定问题

部分企业在固定资产或存货处置时采取转让方式就会产生残值

收入的确定问题,该部分残值确定后应减少企业的实际损失额。残值收入应确定为不含税价格。

在有残值收入的情况下,企业要关注出售处置资产缴纳增值税是否正确:

如果对处置的固定资产采取“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方式,原未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税基础分别为含税价/1+4%(一般纳税人)或含税价/1+3%(小规模纳税人),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则按照17%缴纳增值税;

如果对处置的固定资产或存货采取的是出售废旧物资方式,则分别按照17%(一般纳税人)或3%(小规模纳税人),计税基础分别为含税价/1+17%(一般纳税人)或含税价/1+3%(小规模纳税人)。

对企业的残值处理情况,应更多考虑合理性原则。

(7)盘亏数应是企业的实际盘亏数据,而不是盘亏盘盈钆抵后的净盘亏数。

(8)报废或盘亏的存货的计税基础是实际成本,而不是标准成本,企业的盘点数一般均是标准成本,故确认损失时应按照成本差异率计算应结转的超支或节约部分,从而调整报废或盘亏的实际损失数。

最后,提醒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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