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物使用管理和损坏赔偿暂行规定_学校公物损坏赔偿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8:49:0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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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物使用管理和损坏赔偿暂行规定

为完善学校公共财物管理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道德品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各班级教室、宿舍门窗、玻璃、桌凳、双层钢床、灯具、黑板、讲桌、宿舍内用品等公物由总务处、校产管理员负责登记造册,由使用班级班主任签字、负责管理,不得丢失、损坏。

二、教室、宿舍内外的墙壁,教室前楼道栏板磁砖,由所在班级维护其整洁,不能有划痕、脚印、球印等现象。公共场所(梯间、厕所、楼厅)的门窗、玻璃、灯具、开关、墙壁分到班级管理,由班主任全面管理。

三、对上述公共物品,学校由校产管理人员定期检查(一月一次)。如在教室、宿舍内有丢失、损坏现象,墙壁、楼梯有磁砖损坏、划痕、脚印、球印等现象,按规定由损毁人(或责任人)赔偿,如查不到损毁人(责任人)时,由责任班级赔偿。(公共场所的物品如有丢失或损坏现象,由责任班级追查损坏人)赔偿标准如下:

1、损坏门窗玻璃每块大60.00元,小10.00元(学生宿舍)。

2、损坏磁性黑板每张500.00元。

3、损坏讲桌每张350.00元。

4、损坏窗户一扇80.00元。

5、损坏课桌面一个20.00元。

6、损坏凳面一个15.00元。

7、损坏桌腿一条15.00元。

8、损坏凳腿一条10.00元。

9、损坏灯管、灯具30.00元。

10、损坏门面板每张35.00元

11、损坏门锁每把25.00元。

12、损坏钢床扶手、扁钢、插座、灯头(每支、每块)10.00元——15.00元。

四、学校校产管理人员应配合宿舍管理人员每月检查公物,发现有损坏现象,立即查找损坏公物人和责任班级,及时通知班主任,不及时维修如在规定时间不予维修,校产管理人员开出公物赔偿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两联,在当月班主任津贴中扣出。

每学期爱护公物做出突出成绩者,学校给予班主任加分和适当奖励。学校鼓励全校同学及时举报损坏公物人员,情况查证属实者,学校给予现金奖励。

五、以上各项有未尽事宜,一经发现,学校可随时研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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