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系列案的处理_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8:47:4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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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系列案的处理

触电人身损害的赔偿应归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所产生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指在现有的生产技术条件下,人们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然以极其谨慎的态度经营,但仍有很大的可能造成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损害的危险性作业,因从事上述高度危险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的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就是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附近有高压输电电线,亦应知道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建房的高度危险性,但其在建房的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将钢筋碰在高压输电线路,应视为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上空有电线,并应当预料到可能会导致触电,因而其应远离电线选择安全位置。同时,在高压线下建房,也属于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判决死亡原因与供电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供电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民法理论,侵权人和受害者应当按照其相应过错程度、对损害造成的原因力的大小等,承担按份责任。即供电企业应首先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受害人在人身损害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民法上说,重大过失相当于故意,而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故意是免除责任的条件,规定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如果视为故意的话,则是应当免除责任而不是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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