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婚姻法解释3第五条(全文)_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8:46: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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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条文中的“孳息”是民法概念。学理上一般认为:孳息是指因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孳息又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例如:存款、借款产生的利息等属于法定孳息,作物结出的果实,动物产生的蛋、奶、毛等属于天然孳息。

“自然增值”,则是指财产因市场、经济形势变化而引发的价格上涨。例如:房屋因房地产市场波动而增值,收藏的邮票因存世量减少而增值等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增值都属于自然增值。

实际上,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孳息”和“自然增值”通常被理解为:“无须人力扶持、参与等所致的增值”。这也就是说,在有人力扶持参与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

可以认为,凡是夫妻通过一方或双方的劳动、生产、经营、投资等行为而取得的收益,一般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夫妻一方婚前有果园百亩,婚后经营果园所得大量果实虽属孳息,但仍应认为是生产、经营之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一方婚前出资成立公司,婚后经营公司有方,其所持股份增值的,该增值部分应认为是生产经营收益,为夫妻共有;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股票或房产获利,其财产的增益部分属于投资所得,亦为夫妻共有。

但夫妻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因市场变化而增值,应认为是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持有的股票,在婚后增值,如该增值与夫妻一方的智力活动或经营行为无关,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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