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能否实现“逆取顺守”_国企改制的原因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8:45:4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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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能否实现“逆取顺守”?梁东黎

(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系)

内容提要:国企改制以后仍然存在着企业家把资源投入到分配领域的可能性。分配领域之一是企业经营者通过损害职工权益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通过择业自由、工会、政府等机制维护企业职工权益。我国维护企业职工权益特别需要加强政府和工会的作用。

关键词:国企改制职工权益维权机制

一、“逆取逆守”、还是“逆取顺守”

①我国旅美经济学家崔之元,针对前苏联在私有化进程中大量国有资产通过

各种合法、非法的渠道聚敛于少数人手中的事实,提出这样的疑问:在大量财富“取之无道”的情况下,对大量财富的使用能否做到“用之有道”呢?“取之无道”、“用之有道”合起来,就是“逆取顺守”的意思。崔之元发现,有许多用国有资产养肥的暴发户并没有把巨额资金投入到生产中去、并没有服从市场经济的“规律”去发展生产、造福社会,相反,把巨额资金投入到投机领域,更大规模地巧取豪夺、更加肆无忌惮地搜刮民脂民膏。结果造成生产陷于停顿、经济陷于瘫痪、人民生活陷于苦难。就是说,崔之元希望出现的“逆取顺守”并没有如期而至,相反,最坏的前途――“逆取逆守”(即取之无道、用之亦无道)却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顽强地出现了。

崔之元的观察给我们如下启示:把国有财产转变为私人财产,并不会自动地导致效率提高、经济繁荣、人民富裕,因为在私人财产制度的土壤里同样可以生长出权力经济、腐败经济、乃至黑帮经济的大树。

前苏联私有化改革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重视。在我国,自“抓大放小”的战略构想提出来以后,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大大加快。其中“放小”的部分基本上就是实行私有化的改造。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诸多原因,主要是因为改革的规则不够健全、不够严密,“逆取”――国有资产流失――是在所难免的。在这一方面,当然可以通过改制规则的健全,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尽量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但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并不在这一方面,而在于:如果把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逆取”――国有资产流失――看成一个既定的事实,那么,应该采取怎样的方法尽可能避免“逆取逆守”的情形、而争取“逆取顺守”的前途。

二、生产领域、还是分配领域

“逆取顺守”和“逆取逆守”,翻译成经济学的语言,就是:企业家是把资源投入到生产领域、还是分配(投机)领域。如果把企业家将资源投入到分配领域的原因归结为利益驱动,那么,我们对于该问题的认识水平并没有获得任何提高,因为利益驱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基本动机。企业家把资源投入分配领域,是出于利益驱动;把资源投入生产领域,也是出于利益驱动。那么,为什么企业家把资源投入分配领域、而不投入生产领域?用利益驱动来解释就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经济学的任务是提供如下解释:企业家的利益驱动在什么条件下会促使其把资源投入分配领域、在什么条件下会促使其把资源投入生产领域。简言之,经济学的任务就是把这些具体的条件揭示出来。

最简单的回答是:如果把资源投入生产领域的成本小于分配领域的成本、把资源投入生产领域的收益大于分配领域的收益,那么,企业家就会把资源投入生产领域,反之则投入分配领域。

三、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矛盾

企业生产的分配领域包括两个子领域,一个子领域是企业通过生产获得利益,但生产的成本却由产品的买方承担,或者由根本不相干的主体承担。前者的典型情况是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买方的利益,后者的典型情况是生产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居民受损。另一个子领域是企业经营者通过损害职工权益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本文的以下部分专门讨论这种情况。

在改制之前,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矛盾较为平缓。这主要是因为国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所有者缺位”,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可以通过“内部人控制”、损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结成利益共同体。

改制以后,在很多情况下,企业经营者成为企业固定资产的所有者。这样,企业经营者对于企业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态度就会由消极而变为积极。态度的转变会促使企业经营者积极地寻找使企业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各种途径。其中,损害职工权益不失为一条简便的途径。

四、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职工的维权机制

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矛盾是通过一整套法律规范来处理的。这一整套法律规范,可以说,既是双方斗争的结果,也是双方妥协的结果。妥协也是一种斗争方式。这一整套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以下机制实现的:

第一,双方均具有选择的自由。在双方矛盾尖锐时,如果企业经营者成功地解雇了职工,或者,该企业职工主动辞职,那么,可以说,劳资矛盾相当顺利地解决了。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在许多情况下,当劳资矛盾尖锐时,双方不能或不愿采取上述方式,结果,产生了必须在企业内部解决劳资矛盾的要求。

第二,工人充分利用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的权利,组织成工会,通过工会这种组织形式维护职工的权益。在西方经济学中,工会基本上是一个被批评的对象。工会的维权活动,不仅在微观经济中扭曲了劳动市场的价格(即工资),而且在宏观经济中导致失业的长期存在。但是,如果站在维护职工权益的立场上观察,那么,工会的作用显然是非常积极的。“分享经济”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对工人阶级利益的更大认同。这种变化,固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力资源在生产过程中所起作用的提高,但是,工会在长期斗争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应完全忽视。

第三,由于企业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政府必须对于企业职工的权益以更多的关注。政府维权的前提是掌握由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职工权益实现的真实情况。在19世纪,英国政府曾建立工厂视察员制度,由政府组织工厂视察员对工人在工厂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由此形成包含大量丰富的第一手材料的文件,供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参考,以利于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调整。马克思在撰写《资本论》的时候,曾大量利用了工厂视察员写的调查报告。显然,工厂视察员制度只是政府维护职工权益完整体系的一个方面。

五、我国维护国企职工权益的对策思路

在我国,通过经济体制的改革,自由择业早已成为现实。但是,经济体制转轨这一巨大的变化使占总劳动相当大比例人群的择业成本特别是退职成本极高,以致于退职的机会几乎等于零。这就说明:在我国,上述维护职工权益三个机制中的后两个所承担的任务要沉重得多。所以,在国企改制以后,维护国企职工的权益主要需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贯彻。

第一,加强政府的作用。自从新一届中央政府开展工作以来,经济增长中的各种协调发展问题,其中包括维护企业职工权益问题,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概括地说,政府的工作包括三个方面:立法、司法、行政。在政府维护企业职工权

益方面,比较流行的观点是:中央的政策很好,但是下面贯彻不力。笔者的看法是:不能贯彻的政策就不是好政策、不能实际发挥作用的制度就不是好制度。无论是政策、还是制度,其核心内容不仅在于它宣布何种利益需要维护、何种利益需要扼制,而且在于提出实现这种利益取向的具体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如果所提出的措施不力、方法不当,那么,所需维护的利益就不能得到维护、有关的政策和制度的目标也就完全落了空。诸如小煤矿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拖欠、企业职工权益受损等问题,被政府“发现”、“重视”,当然比政府“未发现”、“不重视”好;但是,如果政府的“发现”、“重视”不能转化为切实可行的政策和制度,那么,就不可能指望上述问题会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观察,可以肯定:政府实行为解决问题所需的切实可行的政策和制度,也是需要激励的。这种激励的一个来源是公众。如果政府仅仅“发现”、“重视”某个问题就已经使公众非常满意了,那么,政府在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和制度方面所得到的激励必然十分微弱。如果上述问题长时期不能解决,那么,就很有必要到事情的源头去寻找原因,就是说,有必要把这些存在的“问题”作为现存制度的一个内在部分来认识。

第二,加强工会的作用。从大量事实看,现行的工会组织在维护企业职工权益方面根本没有发挥应有的强有力的作用。企业职工的权益受到侵犯,感受最深的是企业职工本身;与此相联系,要求维权的最大激励也是来自企业职工本身。因此,企业职工以及企业职工的现行组织――工会――理应成为企业职工维权的主力军。但是,为什么工会的表现如此软弱无力、甚至完全形同虚设?!这种情况和我国长期以来对工会制度的实际定位有极大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的工会实际上成为政府部门的延伸,后者更为直截了当地说,实际上就是一个政府部门。这种情况决定了它在职工维权方面不可能产生最大的激励。我国政府的目标是“执政为民”,工会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有何不可?问题在于:第一,政府的目标是“执政为民”,该目标是否实现、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其判断取决于人民的满意程度。第二,政府“执政为民”的目标能否实现,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一整套制度安排,其中包括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群众组织――工会――所能发挥的作用。所以,工会真正作为职工维权的组织和政府“执政为民”的目标是相容的,相反,工会作为一个政府部门倒是相悖的。这样就可以看出,加强工会的作用、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当务之急是对工会的作用在制度上予以重新定位,使其真正成为维护企业职工权益的组织。

① 崔之元,逆取顺守?,《读书》,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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