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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度(公示)
为了广泛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取得受援当事人的信任,根据本县实际,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身特点,特制定如下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宗旨:
广施政爱、疾呼民怨;视贫无歧、助弱有诚。
二、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除法定节假日休息外)。
三、优先接待:
1、年满七十岁以上的老人;
2、残疾人或重病人;
3、现役军人;
4、外地来访者。
四、受理申请答复期限: 本中心受理公民法律援助申请,在材料齐全的条件下,应当在3个小时内做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1日内答复申请人。
五、重新审查: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不予批准时,可以向县司法局申请重新审查。
六、禁止行为: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接待咨询和受理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时,严禁以下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2、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3、接受、索取当事人的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七、投诉: 凡当事人对本中心指派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满意时,可向本中心进行投诉,本中心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给予口头或书面答复;当事人对本中心的答复仍不满意时,可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投诉电话:
八、本服务承诺制度业经本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讨论通过,自二0一四年五月六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