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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相关法规依据
一、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眼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1次。
(三)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班组长和农民工)以及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颁发,证书样式有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4、《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规定: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要求:各企业要制定班组长安全培训实施方案,至2011年底要将班组长普遍培训一遍,并确保以后每年轮训一遍。
(四)安全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培训,不得乱收费。依据: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以及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审批、颁发。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规定: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培训收费标准,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五)企业必须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依据:
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规定: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组织领导。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a、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B、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C、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D、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E、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a、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
b、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c、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d、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二、相关处罚
(一)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第30号、第44号令,同时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可以:
1、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或者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等情况。
2、责令限期整改:预期为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为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或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等情况。
3、撤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等情况。
4、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安全培训机构为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或者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或者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或者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或者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等情况。
5、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适用于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质量意见较大的情况。
6、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适用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情况。
(二)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对煤矿企业可以:
1、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适用于煤矿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
2、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适用于煤矿企业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井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
(三)根据检查结果和情况,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企业可以:
1、依法停产整顿。适用于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2、依法予以关闭。适用于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节严重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