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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体器官捐赠程序的立法建构
作者:史琳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
【摘要】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重病患者可以通过移植人体器官得到重生。我国立法规定人体器官的移植要遵循自愿捐赠的原则,可见捐赠是移植的重要前提。然而目前我国的人体器官捐赠工作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捐赠的具体程序缺乏完善的立法规制,这就导致了捐赠工作不能有序的开展,也影响了供体的数量,进而成为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障碍,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人体器官捐赠的具体程序成为了我们目前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人体器官;捐赠程序;立法完善
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日益成熟和立法方面的日渐完善,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人体器官的移植获得了重生的希望,人们对人体器官移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以自愿捐赠为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行为,所以人体器官捐赠行为是完成整个人体器官移植的第一步,这一步是否解决得好直接关系到后面的器官摘取行为与器官植入行为能否顺利地进行。因此如何有效地规范器官捐赠行为,切实保护器官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倡导与鼓励更多的人为人体器官移植做出自己的贡献,就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人体器官捐赠法,其相关的法律条文只是散见于个别省份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中。因而现实生活中的人体器官捐赠行为还存在很多不足,本文仅从器官捐赠的程序角度,分析现状,立足本国国情,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一定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加强人体器官捐赠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扩大供体的数量
长期以来,我国人体器官捐赠事业的发展一直举步维艰。根据国家卫生部的最新统计数据,我国目前约有150万患者急需器官移植,但受捐赠器官数量少的制约,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为1万余例。我国是世界上器官捐献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人体器官捐赠是器官移植的重要前提和基石,如果没有人捐献器官,那么再高超的移植技术也没有用武之地。因而加强人体器官捐赠的宣传教育工作,扩大供体的数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由于受“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的儒家文化思想影响,很多人很难接受在去世后捐献自己的人体器官。所以在我国,我们更应该重视人体器官捐赠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公众的捐赠意识,让这项善举深入人心。
对于人体器官捐赠的宣传工作,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然而如果仅依靠红十字会进行宣传,可能宣传的力度和影响面还不够,所以我们应充分调动社会媒体、社区组织、学校、医院等公益性组织,扩
大宣传的影响力。在此简单的介绍几种具体的宣传途径:1.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红十字会可以制作公益广告宣传片,通过媒体、交通工具、公共建筑等媒介宣传人体器官捐赠行为。2.红十字会应该积极宣传捐赠器官的具体程序,让普通的百姓认知器官是可以捐赠的,也知道怎么捐赠,去哪里捐赠。3.当患者病危、没有生还希望时,主治医生应告知病人及其家属关于人体器官捐赠的事项,由患者自己决定捐赠与否。如果主治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4.充分调动各级红十字会捐献办公室协调员的工作热情,在协调的过程中宣传器官捐赠的相关事宜。
二、人体器官捐赠的登记程序和分配机制
在器官资源短缺,供求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无偿捐赠的器官如何公正、公平地分配到真正需要的人身上,而不完全由医院、医生决定甚至被非法器官中介用来牟利,成为有意捐献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因此建立统一的、公平公正的器官登记与分配体系,是器官捐赠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此外,我国关于器官捐赠的法律法规相当匮乏,各地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2007年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但该条例的规定十分笼统,在捐赠方面仅提及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赠的宣传等工作,对于最为紧迫和复杂的器官捐赠登记与分配问题,条例并没有进一步的详述。条例对各级红十字会参与器官捐赠工作的职责范围、法律授权、法律责任等也缺乏清晰而准确的界定。目前只是个别地方①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来弥补这一立法空白。
纵观国外的人体器官捐赠系统,目前美国和西班牙的人体器官捐赠体系构建的比较完善,值得我们借鉴。美国建立了器官资源共享网络(UNOS),其主要负责协调供者器官的配型、分配、政策制定、公众教育以及器官移植供、受体数据的收集核实及维护工作,并维护在移植领域可以获得的详尽数据。这一系统的最大特点在于统一性和公开透明性。在器官的分配过程中,根据公认的医学标准,考虑患者等待时间、病情轻重缓急、年龄等因素,使配型过程透明化,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西班牙成立了国家移植协会(ONT),是唯一官方授权负责报到有关器官捐赠和移植的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器官捐献,获得更多可用于移植的器官,同时根据技术知识和伦理原则保障器官最恰当的分配。西班牙相关法规就规定,公民如果生前没有提出书面要求不捐献器官,就默认同意捐献。正因为有了这样的制度保障,西班牙是目前世界上器官捐献率最高的国家。国外的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因为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和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基于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公民素质参差不齐,我们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适合的捐赠程序。
为了推动我国器官捐赠工作的发展,2010年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卫生部制定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在全国10个省市启动了人体器官捐赠试点工作。通过此举逐渐建立我国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根据该方案,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由国家和省两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构成。国家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最高领导机构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
(CODC)。CODC在红十字总会设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CODO),在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设立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COPO)。各省设立相应的省级机构。
CODO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负责培训并管理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负责建立和维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系统;负责接收政府与社会拨、捐款项,建立并管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救助基金;参与捐献器官的分配;对器官捐献进行见证;对器官捐献者家庭予以人道抚恤,对困难捐献者家庭实施救助;开展对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工作等。COPO的职责是:负责建立和维护中国人体器官移植受者登记系统;负责全国捐献器官的获取,参与器官使用及调配等。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人体器官捐赠体系,但是这个体系的作用和价值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在一些细节方面需要不断的完善。
2011年,卫生部委托中国红十字总会在全国163家拥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试点“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COTRS系统)”。卫生部要求公民捐献的器官通过此系统进行统一分配。按照区域优先的原则,在输入血型、身高、体重等数据后,系统通过电脑自动筛选排序产生受体名单。基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特点,对于人体器官捐赠的登记程序,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安排。首先省一级的红十字会建立本省的器官捐赠的登记体系,负责本省范围内的器官信息登记,既要登记供体的详细信息,也要登记受体的详细信息,建立人体器官捐献者资料库和人体器官接受者资料库,而需要登记信息的具体内容,应该由国家卫生部和红十字总会作出统一规定,使各省之间无任何差异。其次作为国家级的红十字总会,其不负责登记信息,在登记方面的工作重点就是搭建一个平台,将各省登记的信息内容进行共享,实现信息公开化,资源共享化,为省份之间的捐赠工作提供一个纽带和桥梁,打破现在“各自为政”的状况。
对于人体器官的分配机制,首先要确定一个公正合理的分配原则,是“先登记先得到”,还是“优先考虑最需要的”,对于分配原则,各国的规定也不同,例如美国最初确立的是先来先得原则,即谁先登记,那么有合适的供体出现时就可以优先获得移植的机会。但是后来又确立了优先考虑最需要的原则,即那些病情严重者可以优先考虑。笔者更赞同“优先考虑最需要的”这一原则,因为人体器官作为极其稀缺的资源,我们应该尽可能的发挥其最大能效,帮助那些生命垂危的患者获得重生。然而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如何认定“谁最需要”需要国家确定一个统一的原则和标准,以防出现我们常常看到的有钱人或者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往往能很快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而普通病人经过多年的等待仍然遥遥无期。此外在认定“谁最需要”时,应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受者的生命质量状况;(2)受者需要的迫切情况;(3)供者与受者的配型相容性程度;(4)受者等待的时间;(5)移植后的大致余年寿命等等。医院有义务提供受体的各项病情信息,但不能由医院自己决定“谁最需要”,为了避免不公平的现象出现,省一级的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一个专家委员会,由其认定最需要移植器官的患者。
其次是设定一个规范有序的分配程序。每一个愿意捐赠自己器官的人,都想把它捐给最需要的病人,而不是有钱的或者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因此在人体器官捐赠的分配方面,我们应该进一步细化分配的程序规则,让它更加平等、公平和公正。笔者认为,我们的分配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当医院发现潜在供体时,主治医生应告知患者有捐赠器官的权利,医院也要尽快联系人体器官捐赠的协调员,由协调员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详细的宣传和引导,动
员患者捐赠其器官。
(二)当患者同意捐赠器官时,由省一级的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将捐赠者的详细信息进行登记。
(三)在省级的登记分配系统中,通过电脑自动筛选排序产生受体名单。
(四)当本省没有匹配的受体时,再报告国家红十字总会,通过国家级的登记分配系统筛选受体名单。设置这样的程序步骤是由于人体器官的移植对于时间的要求很高,当器官被摘取之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移植,否则可能会造成器官失去效用,从而造成极大的浪费。因而当供体出现时,各省可以优先考虑本省已登记的受体,当出现不适宜的时候,再与国家级组织共享资源。
三、人体器官捐赠的善后处理
一个人能够捐献他的宝贵器官,使他人获得重生,这个人是值得尊重和敬仰的,所以对于捐献器官者我们应该妥善的进行善后处理。特别在我们国家,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目前愿意捐献器官的人还比较少,如果再不完善善后处理机制,恐怕会更加阻碍供体的获得。笔者认为善后处理工作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死后捐赠器官的人,我们应完好的保留其骨灰,让他的亲人有个寄托哀思的载体。
(二)国家应该免费安置捐献者的骨灰。特别是当墓地的价格已被炒作的非常离谱时,国家更应该重视这一环节。
(三)我们可以专门为捐赠器官者建立一个墓园,详细的记录清楚他们的捐献事迹,让后人能够缅怀和祭奠,也让这种无私的奉献精神得到传承。
此外在善后处理方面,目前也有部分学者主张构建器官捐赠的激励机制,为捐献器官者的亲属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笔者并不赞同这种做法,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器官捐赠要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我们应该严格遵守这一条文,如果供者愿意捐赠他的器官救助他人,这种捐赠就应该是无偿的,他无私捐献器官的这份爱心,我们应该去尊重和弘扬,但是对于该行为就不要进行经济补偿了,因为任何的补偿形式可能都会带来负面影响,比如一些不法分子从事器官买卖行为,利用这种补偿机制掩盖其罪行;或者死者的家属为了经济利益,违背供者的意愿,通过不法手段获得补偿。
人体器官捐赠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捐赠器官的善举也是非常值得尊重和敬仰的,而完善的程序规制能更好的保护提供者和接受者的利益,为了让人体器官捐赠行为更加规范,让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正确认知捐献行为,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让他人获得重生,所以我们应该重视人体器官捐赠程序的立法工作,在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加快立法,弥补不足,让人体器官捐赠行为更加公开、公正、高效和有序,让更多的患者得到重生,让更多善良的人有机会实现他的善举。
注释:
①例如2003年深圳制定了我国首部人体器官捐赠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2005年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参考文献:
[1]沈中阳.美国器官移植相关系统简介[J].中国器官移植杂志,2006(11).[2]中国器官捐献http:///ZZC/2009-09/3915.htm——器官捐献的国家行动[EB/OL].[3]曹永福,陈晓阳.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原则[J].山东大学学报,2008
(4).[4]杜兰英,侯俊东,赵芬芬主编.中国非营利组织个人捐赠吸引力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本文是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人体器官捐赠的法律问题研究》的项目成果之一(编号:2011Y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