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我与教师法”。
《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两部重要的法律。旧《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7月1日实施,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素质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内容。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义务教育的特点;
1、强制性;
2、普及性;
3、公共性;
4、免费性。实施素质教育的必要性:我国相当一部分学生在动手能力、自主性、创造性方面较差所以在教育教学共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具有以下特征:
1、教育对象的全体性;要求(1、必须使每个学生在原有基础上能得到应有的发展;
2、必须使每个学生在社会所要求的基本素质方面得到应有的发展,绝不能人为地忽视任何一个学生质素的提高)
3、学生发展的主动性;
3、教育目标的全面性;
4、教育空间的广泛性和开放性。
教育教学工作中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一、改革考试制度,改进招生办法;
二、按素质教育要求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1、严格按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保证教科书的质量)
三、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
四、以加强课外活动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切入点;(每天锻炼一小时,小学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每学年不少于20天)
五、平等对待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均衡发展义务教育;
一、促进学校均衡发展(1、均衡素设置学校;
2、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促进校际均衡发展;
3、促进校内均衡发展;
4、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活动,适用本法。民办学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
二、资金来源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三、面向社会举办学校。)
二、均衡配置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1、县级区域内学校师资的均衡;
2、区域之间师资的均衡)
三、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四、促进群体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1、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
2、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落实政策;
1、规定多种办学形式即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
2、经费保证措施)
3、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寄宿学校
4、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儿童、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
5、流动人口子女;
6、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
7、军人子女)
误区:
1、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是搞平均主义、一刀切,而是缩小城乡、弱势人群倾斜,把木桶的短板补起来;
2、促进均衡发展也不是搞千校一面,而是要鼓励各个学校办出自己特色;
3、促进均衡发展也不是要把办学条件好的学校拉下去,而是均衡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把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提上去。新规定的其它教育法律制度;
1、义务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是依据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代表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以及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的工作,进行视察、监督、评价、帮助和指导的行政管理制度。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行为行使的是教育行政权利,监督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因此,从性质上讲,教育督导行为是一种内部行政监督行为。问责制又称引咎辞职。条件:
1、引咎辞职的责任承担者是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2、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的后果。未成年人的权利;
一、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二、受教育权
未成年保护的总原则 :
1、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2、平等保护原则
二、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重要;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1、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
2、身心发展的顺序性和阶段性;
3、人的身心发展的互补性;
4、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
一、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教师私权利 :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受聘权;教师的公权利:教育教学自由权、(自主课堂、教什么、如何教)学术自由权、管教(指导权、评价权、惩罚权;)教师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关心、爱护和尊重学生、监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