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监局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浙江银行业 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_浙江海洋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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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监局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浙江银行业 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银监发〔2011〕128号

机关各处室、各银监分局、各直辖监管办事处,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省分公司),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省银行业协会:

现将《关于大力推进浙江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大力推进浙江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

根据《国务院关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31号),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浙江银行业提高对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水平,并在推动浙江海洋经济科学发展中实现银行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意见。

一、树立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意识

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是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委、省政府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和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决策,也是缓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等要素制约的有效举措。浙江银行业要充分把握海洋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发展机遇,把大力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作为本单位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并以此为契机扎实推进浙江银行业转型升级。浙江银监局牵头成立浙江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成立“一把手”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在总行或省级分行层面明确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牵头部门或成立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专门部门,通过加强战略规划、组织部署和沟通协调,进一步推进银行业经营理念的转变、体制机制的创新、业务流程的优化、综合能力的提升和内部资源的整合,努力实现“十二五”期间浙江银行业海洋经济金融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健全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机构体系

根据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需要,健全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各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业态多元、互为补充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在舟山改制设立海洋农村商业银行;鼓励和引导中小商业银行等在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成立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专业部门、专业支行或特色支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金融渠道建设,优化网点布局,提升网点功能;支持政策性银行在“总行同意、政府支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舟山群岛新区设立联络处;扩大沿海及海岛地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引导和支持村镇银行到乡镇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和引导海洋金融优势突出的外资银行到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船舶制造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引导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探索设立财务公司;探索辖内金融租赁公司在舟山群岛新区试点设立船舶业务管理总部,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

三、加大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信贷倾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围绕“九大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三大核心任务”,进一步优化配置信贷资源,积极争取上级单位的倾斜政策,有效整合系统内部资源,专列信贷额度,力争“十二五”期间浙江涉海信贷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舟山市的信贷增速高于全辖信贷增速。加大对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油气和海洋矿产、海洋旅游和临港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在行业准入、客户分类、融资额度、担保要求等方面给予信贷政策倾斜,扩大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对海洋经济优势产业和重大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对符合浙江现代海洋产业发展方向和银行业信贷政策的企业及项目,要加大信贷资金供给力度。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扎实推进海洋经济产业链上各类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发行小企业集合票据,稳妥推进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涉农银行机构的综合效应,大力发展涉海、涉渔小额贷款以及渔船抵押等个人商务贷款。积极推进绿色信贷工作,大力支持科技型海洋产业发展。对于产品有市场、信用记录良好、发展有空间,但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海洋经济产业链上的企业,要积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根据海洋产业资金需求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定价和偿还方式;建立海洋金融服务绩效考核机制,优化经济资本和风险资本配置,适当提高涉海信贷不良贷款容忍度;对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内分支机构在经济资本、存贷比、信贷规模、绩效考核、财务费用和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四、推进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

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将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将浙江定位为海洋金融创新基地,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海洋金融创新业务先行先试。加强对海洋产业和海洋金融的研究,开展与国际先进银行在海洋金融领域的合作,积极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海洋金融模式与经验,在船舶融资、航运融资、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汇率避险等方面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和优化组合,规范发展在建船舶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船舶出口买方信贷、船舶预付款保函等新业务。积极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开发一体化金融服务,开发银商转账资金结算服务和电子仓单质押、订单质押等在线融资产品,提供信息交互渠道和第三方资金监管。立足浙江民资雄厚、投资活跃的特定环境,充分利用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政策优势,找准接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配套优势和错位优势,探索发展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鼓励离岸金融业务创新。扩大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探索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和境外人民币债券发行业务。支持辖内金融租赁公司在保税区内设立项目公司,从事船舶和大型设备的租赁业务。

五、形成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聚集效应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和总行(总公司)与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的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围绕“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的总体发展格局,以推动沿海基础设施网络完善、“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构建、海洋新兴产业培育、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等为重点,研究制定本单位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规划。充分整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控股集团(总公司)内的资源和渠道,利用投资、基金、融资租赁、信托、海外分支机构等业务平台,积极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和海洋经济产业链上的企业提供综合授信、贸易融资、汇票业务、代理发行债券、投资银行、金融租赁、信托、财务顾问等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引导和支持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规范发展涉海业务,鼓励和推动辖内信托公司为海洋经济发展研发专门信托产品;鼓励和支持辖内融资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和在公开市场上市,积极开展港口物流基础设备、船舶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等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信托、租赁、担保、基金等多元渠道,吸引民间资金和海外资金参与我省海洋重大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项目和港口航运开发,充分发挥银行业的资金聚集效应。

六、加强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同业合作

要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和牵头银行的积极作用,加强对资金需求量大、融资期限长、融资结构复杂的重点海洋经济项目的支持;要大力发展银团贷款和并购贷款业务,主动提供综合融资方案,重点推动海洋骨干企业通过上下游整合做强做大。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督,探索制定海洋金融服务等方面的自律公约,维护海洋金融竞争秩序。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发挥保险在分散海洋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加强银行业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对综合实力强、合规意识强、信用记录好、支持海洋经济成效突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适当提高担保倍数。探索加强银行业与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开展股权结合融资服务。开展银行业与航运经纪公司、专业保险公司、船级社、律师行、专业独立检验师行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借助专业力量提升海洋金融综合服务能力。

七、搭建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信息平台

银行业要主动加强政银企联动,积极为地方政府在制定海洋经济产业发展规划和调研论证重点建设项目等方面建言献策,并在区域系统性融资规划制定、重大投资项目融资模式设计等方面提供金融顾问服务。要联合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组织实地调研、专题研讨、政策通报、新闻发布等方式,交流海洋经济发展的最新政策与动向,完善对重点项目与优秀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银监机构、海经办、金融办、发改、经信、环保、科技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机制,探索建设海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涉海项目和金融服务需求信息库,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海洋经济政策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优质骨干企业、特色产业集聚区以及金融需求等信息。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搭建海洋经济重点项目银企对接平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行业务特点,提前开展专项调研,积极跟踪项目进展,适时介入项目融资。探索由银行业协会牵头发布浙江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蓝皮书。

八、做好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人才培养

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海洋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精神,积极参与省委、省政府从省级单位选派100名干部和专业人才到舟山挂职的“百人计划”,组织实施浙江银行业“百千人计划”,即在“十二五”期间,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派100名以上高管人员和专业人才到舟山开展挂职服务,支持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在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着力引进和培养1000名以上熟悉离岸金融、船舶融资、船舶管理与贸易、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国际航运结算、海事法律等海洋经济金融类高层次人才,逐步形成浙江海洋金融人才的集聚效应;在省银行业协会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建立海洋金融类专业人才库,通过专项培训、上挂下派等形式加强培养与交流,推进持续培养、跟踪考察和激励约束,为浙江海洋经济金融发展提供实用人才支持。

九、完善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风险管理

认真贯彻国务院及监管部门关于宏观调控和风险防控的各项政策,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范清理和银监会贷款新规等政策要求,严格控制“两高一剩”和落后产能等行业贷款,严防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和区域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风险隐患。加强海洋金融创新引领与风险监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行业调研和专业数据积累分析,提升对海洋金融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力,通过标准化和专业化操作不断提高项目尽职调查质量,提高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探索建设海洋经济金融风险预警平台,研究评估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海洋污染、国际航运形势变化等对银行业涉海业务的影响,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海洋信贷风险提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积极做好海洋金融风险的监测、防范和处置工作。

十、优化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环境建设

坚持以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和“支农支小”为重点,实行银行业机构准入适当挂钩、监管政策适时支持、信贷资金适度倾斜、金融试点改革适时优先。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权抵押、船舶抵押登记制度,建立海域使用权流转交易平台,简化涉海抵押登记手续;优化社会信用环境,保护金融合法债权,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海域使用权、沿海沿江资产、渔业船舶等抵押品处置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出台支持海洋经济金融发展的财政税收、奖励补助和风险补偿等激励政策,研究设立海洋经济投资基金、涉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项船舶委托租赁基金和船舶融资担保机构,分散金融风险,鼓励金融创新。

十一、建立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浙江或舟山等区域性的海洋经济金融定期监测、分析与发布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浙江银行业涉海金融统计制度。加大监管激励,对于海洋信贷投放力度大、海洋金融创新能力突出的机构,优先支持在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办创新业务,并将银行业对海洋经济支持情况纳入年度监管评级考察范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内部评价机制,加强海洋金融发展同业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持续推动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强做大海洋金融。根据浙江银行业服务质量长效机制建设的要求,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组织开展海洋金融服务质量专项评估。

十二、建设银行业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浙江海洋经济发展是一项全局性战略和长期工程,浙江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要做到整体规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既要明确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长远规划,又要细化每个阶段的重点任务,并根据各机构市场定位和比较优势,逐年确定具体工作目标,把工作做到实处;要做到统筹兼顾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既要重点支持舟山群岛新区及沿海地区建设,也要坚持海陆联动,统筹兼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相关领域及内陆地区,充分把握海洋经济发展对腹地经济的带动作用;要做到产业培育与金融跟进相结合,通过金融服务水平的提升,满足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要做到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相结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进海洋金融创新,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有效激励考核机制、健全审慎风险监管等手段,不断提升浙江银行业服务海洋经济的创新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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