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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二级单位(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激活各二级单位(部门)加快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提升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确保学校各项重大决策和中长期规划的顺利实施,实现建设“有特色的财经大学”的目标,学校决定对各二级单位实行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二条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学校推行绩效管理和考核的基本制度,各二级单位(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参照本制度的精神开展对学科、专业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考核。
第三条学校设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政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全校二级管理单位(部门),每期目标管理责任制与二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任期时限相同。
第二章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原则
第五条导向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学校中心任务,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自加压力、负重奋进、省内争先、力求突破”为精神,拟定和实施各项责任目标。各单位、各部门应进一步将目标分解、层层落实,传递学校加速发展的压力。
第六条量化原则。学校将各级各类重点基地、学科、专业和团队建设期内的额定任务统一纳入所属学院的任期目标,对各类可量化的管理目标实行基数乘以发展速率予以核定。核定基数的主要依据是
各学院现有重点建设的学科和专业审批时的额定目标、最近三年相关
目标达成的总量和学生人数、教师岗位聘任总级数。学校高水平科研
成果(其标准学校另行核定)总当量、科研经费及非定额申报的省级
以上教育质量工程项目、省级以上学生创新工程项目的年发展速率以
15%为底线,按照移动平均法取近三年的平均数作为中间年份的基数
M。未来三年的指标数为M1=(1+0.15)2M;M2=(1+0.15)3M;
M3=(1+0.15)4M。
第七条差异原则。学校下达给各二级学院的任期目标充分考虑
各学院现有学科和专业建设的层次、前三年发展的绩效以及学生人
数、教师岗位聘任总级数(兼任管理部门职务的教师级数减半计入其
学科归属学院)的差距。各学院高水平科研成果总当量的发展速率应
根据前三年发展的情况有差别地确定,前三年各类目标达成绩效欠佳的学院应自加压力、加快发展,确保有明显的突破。
第八条可行原则。依照“通过可测度的努力,大部分学院可以
达成目标”的高度设定各项任期目标,学校及各职能部门为各二级学
院实现目标提供可能的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联动原则。各职能部门的管理目标与其所服务的二级学
院的相关目标的实现程度紧密挂钩,重点考核职能部门的政策执行
力、服务意识和服务成效。各职能部门依其所管理和服务的领域与各
二级学院构成该类目标实现程度的共同责任人。
第十条协作原则。学校鼓励各学院合作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
服务项目,在年度和任期考核时,学校将对学院间合作取得的成果进
行加权计算(加权当量及分配在考核办法中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等效原则。各单位(部门)对学校下达的各项责任目
标应精心部署、很抓落实,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有机地将科研、教学、社会服务和学生管理等各项工作统一起来,避免畸轻畸重。
第十二条例外原则。学校可视例外因素调整其下达给各二级单
位的责任目标。
第三章责任目标的类型
第十三条总体目标。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各二级单位的发
展现状,以各项工作省内争先为导向,确定各二级单位未来三年在教
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发展定位。
第十四条指令性目标。三年内各二级单位必须完成的刚性目
标,指令性目标(除综合管理类)间允许一定限度的转换,但转换率
不得超过30%。否则,任期考核不合格。学校将根据各职能部门所管
理和服务的领域,结合学校各项工作的分类目标分别制定各职能部门的责任目标(具体指标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指导性目标。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给各二级单位下达的导向性目标,这些目标具有较强的挑战性和不确定性,但该类目标的实现对学校的战略性发展具有重要支持意义。
第四章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制定与签订
第十六条发展规划处在校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
导下,协调各相关部门组织全校各二级单位责任目标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为充分调动各二级单位自主发展的能动性,各二级单
位应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讨论并初拟本单位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校党委书记、校长与各二级学院的院长、党总支书记
签订二级学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校长给各二级学院下达年度工作任
务;校党委书记与校党群部门负责人签订各党群部门目标管理责任
书、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校长与校行政部门负责人签订各行政部门
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三年管理目标作为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的基本依据,依此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作为各二级单位年度考核、评奖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各项管理目标完成的质量构成各二级单位预算安排
和干部使用的重要影响因素。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院、部门予以奖励(考
核及奖励办法另行颁布)。
第六章解释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解释,发展规划处负责日常管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财经学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0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