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操作试行办法_超达集团温州电子商务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5 17:53: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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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操作试行办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温州市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完善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规范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登记行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秘书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及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电子商务秘书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条 电子商务秘书企业采取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设

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电子商务秘书企业需配备相应的法律、企业管理专业人才。

第六条 电子商务秘书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合法的固定办公场所。

第七条 电子商务秘书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为“电子商务秘书”。

第八条 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企业登记、记账、年度报告的申报;为托管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文件的收递、客户接待、来电转接、安排会议等商务秘书服务。

第九条 鼓励电子商务秘书企业在电子商务产业园或电

子商务企业集聚区内登记设立。

第十条 被托管的电子商务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营范围中须包含电子商务经营项目且无办公实体;

2、无不良信用记录;

3、应与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签订住所托管协议。

第十一条 被托管的电子商务企业应以电子商务秘书企

业的住所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登记为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的办公地址,由电子商务秘书企业自设编号,以托管1、2、3的方式加注予以区分。

第十二条 以托管形式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设立时需提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登记材料外还需提交《办公住所托管使用协议书》及托管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秘书企业对于托管的企业要承担起核对查验责任,保证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被托管的电子商务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书面告知商务秘书企业。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秘书企业要制定企业服务公约,建立服务企业联络人、托管企业档案管理等制度。发现被托管企业出现异常及违法情况,电子商务秘书企业要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对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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