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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五十五中学社团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保证学生社团(以下简称为“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及生活,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五十五中学社团是学生以共同和爱好为基础,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其会员一般不少于十人。社团分为两部分:一是学校原有的各专业特色社团,一是由学生策划发起的尊重学生兴趣,学生自主教育自主管理自主服务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可以自行命名,报团委批准。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是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主要目标是培养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素质。
第四条 社团的指导和管理部门为德育处、校团委、教务处和年级组,社团活动接受德育处、校团委、教务处和年级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重要条件:
(一)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学生联合发起;
(二)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备工作,并指定负责人;
(三)制定完备的社团章程;
(四)有简洁明了的社团名称;
(五)有社团开展活动的必要场所等条件。
第六条 社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成立宗旨及目的;
(三)社团的主要任务;
(四)社团的主要活动内容;
(五)发起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上述材料审查合格后,由社团筹建负责人填写《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德育处,一份报教务处,一份社团自留。)登记表经德育处批准盖章后,社团方可成立。
第八条 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满一学期须向德育处申请注册。
第九条社团申请时须向德育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本社团学期活动计划一份(用a4纸打印)。
(二)社团本学期的活动记录;
(三)社团本学期的活动总结;
(四)社团本学期的考勤表;
(五)社团活动从采风(PPT)及纳新海报。
(四)上述材料经审查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校团委,一份报教务处,一份自留)。
第十条 社团负责人由全体社团成员选举产生并报德育处批准。受到学校各级行政组织处分者,不能担任社团负责人。第三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凡参加社团的成员,必须坚守四项基本原则,学习努力,成绩合格,愿意参加社会活动,有服务精神。
第十二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社团成员在所在社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积极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社团领导机构进行监督;
(三)享受社团给予的待遇;
(四)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德育处反映社团内部情况。
第十三条 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条例及所在社团的章程;
(二)服从社团管理部门领导;
(三)在社团中积极献言献策,并主动承担工作。
第四章 社团管理 第一节 社团的指导
第十四条 社团在成立时,必须聘请指导老师。
第十五条 指导老师应熟悉所聘请的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该社团的指导工作和对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工作。
第二节 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社团活动必须公开。
第十七条 社团举办以下活动须向德育处申请,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经同意方可开展。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二)与校内其它部门或校外单位、团体、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
(三)邀请校外人员开设讲座、作报告等;
(四)涉及宗教、民族内容的活动;
(五)其它可能影响学校正常管理的重大活动;
(六)社团自身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但须德育处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天津市第五十五中学德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