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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
《禁烟规定》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全局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体现“文明单位”的良好精神风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咸宁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体新局)局机关和下属各二级单位的办公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本局办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科室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三、局“创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全局办公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各科室要负责本部门办公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四、下列场所禁止吸烟并张贴禁烟标志:
(一)会议室、办公室、党员活动室、图书资料室、阅览室、档案室以及库房;
(二)两人以上的办公场所;
(三)公务车辆上;
(四)楼梯、走廊通道;
(五)没有抽烟习惯的单人办公室。
五、市文体新局局机关和下属各二级单位的办公场所均要划定吸烟区,报局“创卫”办批准后张贴吸烟区标志,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划定吸烟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
(二)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
(三)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四)设置明显的标识;
(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控制吸烟宣传标识。
六、在本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单人办公室内的办公人员需要吸烟时,提倡到吸烟区吸烟。提倡不相互敬烟。对待外部客人,在禁烟区域主动提醒,及时谢绝外人到办公场所敬烟。
七、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部门负责人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
(三)向局“创卫”办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八、全局干部职工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局“创卫”办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宣传工作。
九、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鼓励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十、违反本规定者,参照违反局作风效能建设规定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