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邮政公司首问负责制补充规定_公司首问负责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8:26: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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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客户投诉工作管理,明确客户投诉处理责任和流程,提高处理工作效率完善邮政服务体系,区公司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首问负责制的通知》(**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基本要求

邮政服务“首问负责制”,即最先受理客户业务咨询和投诉的邮政部门、单位或员工作为首问责任者,全权负责处理或督促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客户用邮过程中的服务问题,不得推诿、扯皮。

二、工作制度

(一)客户业务咨询、投诉的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或本单位职责范围,首问部门、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主动热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客户或拖延处理时间。对于确实不属本部门或本单位职能范围的客户业务咨询、投诉问题,应明确告知职能部门或单位电话。

(二)凡客户咨询、投诉的问题,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一律在本部门、本单位予以解决。首问负责部门、单位或个人能立即答复的,必须当即答复客户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即答复的,或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向客户说明原因,并取得客户的谅解。可用电话沟通协调的,应与相关部门、单位联系尽快解决答复客户。在营业厅受理的,应引导客户到网点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处办理。对不属于邮政经营范围的客户需求或投诉,要耐心向客户解释说明。

(三)凡客户咨询、投诉的问题,本岗位或本部门无法解决的,应详细记录客户反映的问题、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并向客 1 户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认真填写《中国邮政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单》(见附件2),1小时内转交或传真给上级投诉管理部门处理。

(四)接到《中国邮政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单》的部门、单位,必须立即指定专人处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客户,同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发单部门、单位。若本部门或单位难以解决,可在1小时内再转给下一个责任部门或单位协同处理。

(五)比较复杂的客户咨询、投诉的问题,基层单位无法解决或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基层单位,应在1小时内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六)首问负责人、部门或单位在处理客户咨询、投诉时,要尽可能在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解决。确属无法解决时,才可以转至其他部门(或单位)处理。

(七)《中国邮政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单》在单位、部门间传送时,除首问负责人签名签时外,各单位、各部门均要对处理情况由负责人或指定承办人签名签时确认。

(八)首问负责人在得到处理部门、单位的反馈意见后,要及时回访客户,核实处理部门、单位答复客户情况。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要对投诉处理情况和回访客户情况进行抽查。

(九)窗口人员在答复客户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又要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网点负责人、班组长或相关管理人员,确保给客户一个准确的解答。

(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拒收《中国邮政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单》。如确非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签注明确意见,退还转交部门(单位)或转交下一个部门(单位)处理。在处理客户咨询、投诉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扯皮现象,对责任双方追究同等责任。

三、考核办法

(一)首问负责部门、单位或个人借故推诿客户,态度冷漠,使用服务忌语或应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引起客户不满的,以及与客户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违规违纪处理,并按规定扣减相关责任人的薪酬。

(二)相关部门、单位拒绝接受转诉或超时限处理的,由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扣减相关责任人的薪酬。

(三)对客户咨询、查询或投诉的问题处理不当,造成客户重复投诉或上访的,由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追查责任,并根据不同情况对责任部门(单位)或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1.对责任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2.对责任部门或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视情节扣减薪酬;3.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违规违纪处理,并实行待岗培训。属于劳务用工的,应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四)对客户咨询、查询或投诉的问题,按工作职责划分,应由本部门、本单位解决而未认真进行处理,推卸责任,将处理单转至其它部门、单位,拖延处理时间的,由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扣减相关责任人的薪酬。

(五)对客户咨询、查询或投诉的问题处理不当,导致客户不满投诉至区公司或引发新闻媒体曝光的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四、附则

(一)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客户咨询、投诉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定期进行通报。

(二)各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落实。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区公司服务质量检查安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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