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管理办法_依法治校示范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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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与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人:督导室发布日期:2006-08-14点击:1031

第一条 为规范连云港市依法治校示范校(以下简称“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法治校示范校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应当遵循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由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办公室(督导室)统一组织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命名工作。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要求,从本地区依法治校的先进校中推荐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

第三条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经推荐或者自荐均可参加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

第四条 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学校必须符合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标准,并具有一定的法制工作特色,是本地区教育系统推进法制工作的先进典型。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组对其被推荐学校进行考察评审。其评审程序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考察学校的基本情况,总结学校依法治校的主要经验、特点及存在问题,并签署评估意见。

第六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学校的申报材料和县区评审意见,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审议推荐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并按照规定时间向市教育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报告;

(二)、申报学校的自评材料和总结报告;

第七条 市评审选定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名单在市教育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学校,市局将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有问题的将取消其资格。

第八条 被评定的学校由市教育局授予“连云港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

第九条 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办公室对各地的推荐、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被推荐学校的实际情况存在与申报材料不符合或者有明显不足的,对推荐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指导,总结和推广依法治校示范校的经验,充分发挥依法治校示范校的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加强学校校长

和教职工的培训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提高校长和全体教职工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校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第十二条 “连云港市依法治校示范校”,每年评选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评审的依法治校示范校有效期两年。第十三条 获得“连云港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复查或者市教育局调查属实的,取消“连云港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收回所颁发的奖牌。

(一)、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犯罪的;

(二)、学校的管理混乱,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或者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严重侵害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校内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发生应当由学校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的;

(五)、以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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