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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 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严劣、后果 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 责任。
本禁令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关于教学事故处罚规定
辽警专发〔2000〕35号
根据辽宁省教委、辽宁省监察厅辽教发〔1999〕10号文件《辽宁省高中等教育统 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及我校关于依法治教强化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 规定。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严重、重大三个档次,视其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警告、记过直 至辞退。对系、部、中心根据上述三种情况扣年终考核分和校内津贴(校内工资)。一、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一次;
2、私自调课、串课、代课一次;
3、上课无大纲、无讲稿(教案)、无教师日志、无教师用书、无教学进度表之一;
4、未经批准私自放录相片一课时;
5、课前不认真备课,上课照本宣科;
6、上课时不认真组织教学,对学生违纪不管不问;
7、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一次;
8、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经巡考检查发现;
9、回避考务工作,却隐瞒不报;
10、教师所监考的考场在一科考试中,出现十分之一以下雷同卷;
11、集中阅卷拒不参加;
12、在阅卷中错评、漏评、核分错误;
13、成绩单未按时上交;
在一个学期中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由系、部、中心给予通报批评。
二、严重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或不足10分钟两次以上五次以下;
2、私自串课两次以上五次以下;
3、未径批准私自放录相片两次以上五次以下者或录相课教师无故不到;
4、上课时大纲、讲稿(教案)、教师日志、教师用书、教学进度表同时缺两项;
5、上课时间不准请假外出开会、参加学术会(重病不能上课除外);特殊情况必须本人申请,系、部、中心审核、教务处批准,未批准旷课一次;
6、批改作业不足量(任一个班课全批、每章批一次;二个班以上每班最少批1/3以上)。
7、教研活动无故不参加一次;
8、对授课对象不进行辅导答疑;
9、监考不认真,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10、评卷错误、漏评或误差较多经指出不改;
11、利用监考或跟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12、提前泄露考试监考人员安排表或考生座位图;
13、提示或暗示考生与答案有关内容;
14、违反监考、评卷、核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15、监考教师所监考场在一科考试中出现十分之一以上雷同卷;
16、监考教师玩忽职守,致使考试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
17、泄露按规定应保密的考试管理信息;
18、教师上课时学生受到严重伤害;
发生以上事故之一者,由系部报教务处,请示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重大教学事故
1、上课经常迟到、提前下课五次以上;
2、经常擅自串课五次以上;
3、私自放录相片五次以上;
4、上课无大纲(含不按大纲讲课)、无讲稿(教案)、无教师日志(含从无记载)、无进度表、无教师用书三项(含三项)以上;
5、旷课二次以上(含二次);
6、不留、不批作业(含实验报告);
7、经常不参加教研活动;
8、评卷过程中有意提压分(含评分标准);
9、诬陷、报复、殴打学生;
10、伪造涂改、学生档案(含成绩表);
11、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
12、教学质量不合格、学生30%以上不满意;
以上情况之一是,由系部上报教务处请示学校给予记过处分、取消教师资格、转岗、并扣罚 全部津贴。
四、以上未提及教学事故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以上处罚规定由系、部、中心贯彻执行;学校考核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根据 上述不同类型事故每人次分别扣年终系部队伍管理考核1、3、5分,并扣发不同额度奖金(津 贴);系部自查的学校不扣系部分及奖金。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请销假制度
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暂行规定 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