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持证上岗培训指南(县安监局)_安监局指定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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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持证上岗培训指南 安全培训 2009年8月25日

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哪几类人员需要持证上岗?

主要包括三类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

二、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以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

三、什么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并协助管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什么是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包括电工、金属焊接与切割、起重机械、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制冷与空调、有毒有害有限空间等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包括对外供应的加油站作业人员、企业内部加油(气)站作业人员、农药供应门市部营业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作业人员等。

五、参加以上三类培训需要哪些条件?

(一)哪些人须参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

参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参加人须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以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

(二)安全管理人员的报名条件

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六、如何参加以上三类培训?

崇明县辖区内通过市审核的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有五家。培训单位也可与当地乡镇安全干部联系报名,由各乡镇统一办理相关的手续。

(一)上海安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事务所 地址:城桥镇人民路218号218室 联系人:郁老师

联系电话:69610049、*** 该培训机构负责培训企业安全负责人、分管经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

(二)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地址:城桥镇人民路651号(老281号)联系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69610164 59621958 该培训机构负责气焊、电焊、企业安全负责人、分管经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三)上海崇明中华职业进修学校 地址:城桥镇西门路385号 联系人:于老师 联系电话:69613345

该培训机构负责电工、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

(四)上海浦东上船职业技术学校崇明分部 地址:竖新镇江海公路1号 联系人:朱君忆 联系电话:50454531 ***

该培训机构负责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司索指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起重机械驾驶、有毒有害有限空间等作业人员。

(五)上海市江南长兴职业培训学校 地址:长兴岛潘园公路1111号 联系人:高岳明 联系电话:33802052 该培训机构负责电焊、起重司索指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作业人员。

七、如何参加以上三类考核取证?

崇明县辖区内通过市审核的具有安全考核资质的机构有二家。

(一)上海崇明安全生产教育考试中心 地址:崇明城内西门北村29号楼 联系人:于老师

联系电话:69613345 59611142 该考核机构负责电工、焊工、制冷与空调、起重工、司索指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干部、危化作业人员。

(二)上海崇明安全生产培训长兴考核站 地址:崇明长兴岛江南大道988号 联系人:陈哲浩

联系电话:*** 该考核机构负责电工、焊割、起重司索指挥、安全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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