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44号_国地税合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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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

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0‟44号二○一○年二月十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通知‣第二条,将项目经理部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后,按照苏国税发„2008‟4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一○年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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