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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办法(试行)
重大校[2009]号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全校各二级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比。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按照《重庆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分细则(试行)》的标准,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考核内容共分四大项,总分550分,具体内容见《重庆大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分细则(试行)》。
第五条考核每年一次,各二级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自评在11月30日前完成,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各二级单位的考核评定在12月完成。
第六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得分在450分以上的单位,具备年终评优资格。
考核得分在400分(含)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3、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第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 庆 大 学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