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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临沂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以下简称“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法治校示范校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根据《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应当遵循县(区)级推荐、专家评估,分类指导、综合平衡,动态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自2006年起,每2年评选1次。
第三条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要求,从本地区依法治校的先进校中推荐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市教育局负责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选命名工作。
第四条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均可参加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选。
第五条全日制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由所在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市直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
第六条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应当符合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标准,是本地区依法治校的先进典型。
第七条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所推荐学校 1
依法治校工作情况进行考察评估,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应当包括该校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特点及其在本地依法治校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推荐意见等。
第八条专家组评估候选学校,必须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专家组成员在评估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学校时应当回避。专家组在评估工作中不得透露对候选学校的评估情况。
第九条专家组可按照“统一标准、分项测评、集中意见、综合评估”的原则,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考察学校等方式,对候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出学校依法治校的主要经验、突出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等,并签署评估意见。
第十条县(区)级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学校的申报材料和专家组的评估报告,决定推荐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
第十一条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及市直学校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市教育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报告或市直属学校申报
参评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临沂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申报表》;
(三)反映被推荐学校或申报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成效和特点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市教育局对各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候选
2学校、申报参评的市直学校进行综合审查,确定候选学校名单;组织专家对候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复核。
第十三条市教育局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和各县(区)、各市直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开展的情况,确定各县(区)和各市直学校的名额,择优选定依法治校示范校。
第十四条市教育局选定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名单在市教育局公示10天,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学校,市教育局将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入选的学校由市教育局授予“临沂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并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市教育局对各县(区)的推荐、评选等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被推荐学校的实际情况存在与申报材料不符合或者有明显不足的,对推荐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指导、总结,推广依法治校示范校的经验,充分发挥依法治校示范校的示范作用。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加强学校校长和教职工的培训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提高校长和全体教职工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校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第十九条“临沂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每2年进行1次复查。复查工作在学校对依法治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复查合格的,报经市教育局同意,3继续保留“临沂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不合格的,取消“临沂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
第二十条获得“临沂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查或市教育局调查属实的,取消“临沂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收回所颁发的证书、奖牌等。
(一)学校及其教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犯罪的;
(二)学校管理制度与依法治校基本要求相违背,办学活动、管理秩序混乱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受到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严重侵害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校内或社
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发生应当由学校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和学生伤害事
故的;
(五)以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的。
第二十一条我市参加“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的学校,从“临沂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二条 县(区)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沂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