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_环评公众参与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8:21: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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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

(暂行)

为规范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简称“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过程中开展公众参与的行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上海市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

一、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开展公众参与并发布相关信息。

二、评价机构应当以独立公开,公正诚实的原则开展公众参与,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并对公众参与的过程和质量负责。

三、评价机构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应当向公众发布建设项目中以环境保护内容为主的信息,并对发布的所有信息内容真实性负责。评价机构所发布的信息均应得到建设单位的确认同意。评价机构不得发布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

四、评价机构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发布相关信息,应委托上海环境热线(http://www.daodoc.com)网站统一发布,并确保发布的有关信息内容处于有效公开状态。评价机构也可以在本市主流媒体,如文汇报、解放日报、新民晚报的主要页面发布相关信息。

五、评价机构应当在确定承担报告书编制任务后7日内,在上海环境热线网站进行第一次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信息的主要内容为:

1、建设项目名称及所在地址、所属行业;

2、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3、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5、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6、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六、评价机构可根据拟建项目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征询公众意见。

七、问卷调查中书面问卷调查是征求公众意见最直接、最主要的方式,网上问卷调查适用于征求大范围公众的意见,可以作为书面问卷调查的辅助和补充。评价机构应遵循下列原则进行书面问卷调查:

1、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并覆盖评价范围内所有可能受直接影响的敏感目标。应根据各敏感目标中单位和居民的分布情况,按照统计原理要求,合理确定各敏感目标内调查对象的书面问卷调查表发放数量。

2、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或影响的建设项目(铁路、道路、桥梁、污水处理等),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应大于200份,回收的有效书面问卷调查表应大于90%,敏感目标内调查对象的书面问卷调查表发放和回收比例均应大于70%。

3、可能存在较大环境风险或影响的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不得少于150份,回收的有效书面问卷调查表应不少于120份,敏感目标内调查对象的书面问卷调查表发放和回收比例应均不低于70%。

4、其他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不得少于100份,回收的有效书面问卷调查表应不少于80份,敏感目标内调查对象的书面问卷调查表发放和回收比例均应不低于70%。当敏感目标内调查对象数量不多时,可适当减少书面问卷调查表发放数量。

八、评价机构应当针对拟建项目情况,拟采取的工程环保措施,区别不同调查对象设计书面问卷调查表和网上问卷调查表。对于可能受直接影响的调查对象,应在书面问卷调查表中明确告知项目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以及采取的环保措施和所预测的效果。

九、评价机构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方式开展公众参与,征询公众意见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应由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共同主持,并遵循下列原则组织进行:

1、参加座谈会的公众人数不限,其中位于可能受直接影响范围内的公众人数不得少于70%;

2、参加论证会的人数一般控制在15人左右,主要为相关专家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公众代表,其中位于可能受直接影响范围内的公众人数不得少于30%;

3、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一般控制在20人左右,主要为相关专家、专业人士以及政府部门代表和可能受影响的公众等,其中位于可能受直接影响范围内的公众人数不得少于60%。

十、评价机构在公众参与结束后应在报告书中编制专门的公众参与篇章,说明公众参与的过程和结果。对于反对意见较为集中的项目,应区分并分析公众反对的主要原因和理由,并对是否属于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否已经得到解决,公众意见是否已经采纳,是否需要补充开展公众意见调查等情况予以说明。

十一、评价机构在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应当编制可供公众查阅的报告书简本,并在上海环境热线网站进行第二次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信息的主要内容为:

1、建设项目情况概述;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3、建设项目环保防治措施和预期取得的效果;

4、公众查阅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5、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具体形式;

6、公众意见反馈方式和起止时间。

十二、第二次信息发布之后,报告书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因环境敏感目标、环境影响预测结果、环保措施、环保投资等发生变化而使报告书内容发生了变更或调整的,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编制报告书以及报告书简本并发布信息。

十三、评价机构除在网站、报纸等公共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外,必要时可在拟建项目周围居民点、学校、医院等处以张贴布告的形式公布相关信息。第二次信息发布中的报告书简本应在上海环境热线网站同时发布,也可放置在拟建项目所在地的街道(镇)政府、居委会等处供公众查阅。布告和报告书简本均应加盖建设单位及评价机构的公章。

十四、报告书附件应包括报告书简本(附建设单位是否同意公开的声明)、书面问卷调查表调查对象一栏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会议纪要以及其他与公众参与相关的材料(复印件),并加盖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公章。

十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上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执行。评价机构应在公众参与开展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就公众参与方式和内容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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