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题——简答(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经济法复习题含答案”。
一、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的功能: 功能——规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市场无形之手”对应的是经济人的有限理性行为;“政府有形之手”所对应的是同样不完全理性的“政府道德人”行为。经济法要做的事情:
(1)通过政府经济行为校正市场失灵的情形这是为什么当前西方各国经济发展中加强国家干预的原因所在。
(2)通过规范政府行为防范政府失效的问题。
经济法要达到的目的:优化稀缺经济资源的配置,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社会关系的范围。具体表现为: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于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1、它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是在国家干预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具体内容的。它们分别是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等。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明确而又相互区别的。
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一样同属国家的二级大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4、简述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具体表现为:
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1)、指令性调整方法,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以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体现为刚性调整。
(2)、指导性调整方法,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体现为柔性调整。表现为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直接介入。
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的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5、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
(李昌麒观点)1)适度干预原则 2)经济民主原则 3)社会本位原则 4)经济公平原则 5)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6)经济效益原则 7)可持续发展原则 七项原则的逻辑联系
1、国家干预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在法治社会中,国家干预也是实现经济民主的要求。
2、国家干预不是任意的干预,一方面,在干预的范围上以社会为本位,在利益取向上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另一方面国家干预必须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3、经济民主的推进既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也有助于经济公平的实现。
4、经济法所能做到的或者说经济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是要促进全球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的实现。
6、简述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第1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直接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经济民主。2)最终目的:①提高经济运行效率;②保护消费者利益;③社会公共利益。
7、简述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横向垄断协议(卡特尔):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企业间的协同行为、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17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9、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的因素。
第18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0、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的因素。
《反垄断法》第27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11、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1)强制交易(第32条)。
2)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第33条)
3)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招投标活动(第34条)。4)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入本地市场(第35条)。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第36条)。6)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规定(第37条)。
12、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主观要件:行政权力的滥用,即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违法性。构成此要件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包括越权行为。(2)其滥用表现在三个方面:排除性、支配性、妨碍性。
3)客观要件:竞争的实质限制,即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1)相关市场主体的竞争受到实质性限制。(2)相关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13、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
1)实施主体——经营者(一般而论)。
(1)从权利能力的角度,即具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主体资格的人才能成为经营者。(2)从行为性质角度,是指只对行为是否具有经营性质进行衡量,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经营资格。2)存在和发生的领域具有限定性,即只能是生产、流通领域和其他营利性服务领域。3)识别和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根据,具有二元性:法律和法律化的公认商业道德。
4)实施的结果是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害,包括给其他竞争者、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损害两方面的内容。
14、仿冒知名商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1、知名商品的认定(指在相关大众中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要结合该商品的销售地区、时间、广告宣传等诸多因素来断定。
积极标准:比如有权威部门的评定。消极标准;反推原则,即如果存在对有关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假冒或仿冒的事实,则推定行为人假冒或仿冒的商品是知名商品。
2、仿冒的必须是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特有性是指: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3、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
4、导致市场混淆和误认。
15、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要件:
1)新颖性:从积极角度讲,商业秘密可以为一定限度的必须知道的人(或者说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所知悉,这种知悉不影响商业秘密的存在;从消极角度讲,商业秘密不能为不负有义务的人所知悉 2)价值性和实用性
3)保密性: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客户名单的认定标准,除商业秘密的一般要件外,主要根据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或者是否具有特殊性,而该特有的或特殊的客户名单是由权利人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等所得来的。
1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1)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2)基本原则
(1)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2)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3)全社会共同保护原则(4)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原则
17、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1)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消法》第17条)2)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消法》第18条)3)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消法》第19条)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5)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的义务 6)商品、服务品质的保证义务 7)售后服务义务
8)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9)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义务
18、经营者承担责任的适用规则。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利益应承担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即经营者是故意或过失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自身对侵权的发生亦有过错的,应根据情况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19、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
1)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获得赔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知识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权 20、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有损害事实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即不存在:(1)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5、主观上不以过错为必要,一般为无过错责任(41条)
21、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4)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22、简述公开发行债券的基本条件。
1)积极条件(《证券法》第16条)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消极条件(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23、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1)证券交易的一般性限制和禁止规定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37)(2)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公司法》142条)(3)除特殊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法》第143条)(4)受法律禁止的人员在法定期间内不得买卖股票(43条、45条)(5)规制短线交易(第47条)
2)禁止内幕交易(73、74、75、67、76)3)禁止操纵市场(77)4)禁止不实陈述(78)5)禁止欺诈客户(79)
24、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1)采购法定原则。
包括实体要素法定和程序要素法定。其中前者包括采购主体法定、采购客体法定、采购资金法定。2)保障公益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3)公平交易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独立公正、诚实信用。
25、财政预算的基本原则。
(1)及时性原则。
即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2)复式预算原则。
复式预算把预算年度内的全部财政收支,按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不同,分别编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一类为经常性预算,另一类为资本性预算。(3)平衡性原则。
即预算编制时,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地方政府预算要坚持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4)真实性原则。即政府预算必须真实可靠,预算收支数额不允许虚列冒估。(5)合理性原则。
即预算编制中必须从全局出发,区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26、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目标:1)促进整个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信心; 2)鼓励公平竞争,提升银行业整体竞争力。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协调性原则(4)效率原则
27、什么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职能?
概念:中央银行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根据公共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依法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职能:中央银行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等重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