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党政工的关系_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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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党政工的关系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正确认识和解决好学校党组织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是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那么两者是个什么关系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学校党组织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1.学校党组织怎样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领导

(1)认真贯彻党的“依靠”方针,加强对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思想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和教职工群众正确认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2)采取实际措施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合法地位。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帮助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和民主参与意识。

(4)教育党员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模范地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教育教职工代表中的党员,模范地履行代表的义务和正确地行使代表的权利,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从全局出发,协调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行政和其他方面的关系,一旦产生矛盾和分歧时,党组织要及时进行协调解决,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6)支持和发挥基层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的作用。选配得力的工会干部,尤其选配好工会主席,把工会领导班子建设好。党组织定期听取工会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汇报,对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原则意见,指导工会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各项任务。

2.教职工代表大会怎样接受党组织的领导

(1)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个组织机构要认真学习研究党的有关方针和政策,要认真学习领会学校党组织的指示和要求,并以此来指导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设,提高教职工代表的政策水平和活动能力。

(2)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要及时主动听取学校党组织的意见,并得到同意方能实施。如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要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审核,大会议题、议程、报告和决议正式形成之煎要担经学校党组织审核同意。

(3)要为学校党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条件,为党员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如安排党组织负责人在大会上讲话,支持党员代表对大会有关问题的建议等。

(4)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学校党组织的联系,经常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民主管理的重要问题、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设情况等向学校党组织报告,及时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并落实到行动中去。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校长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同时又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这就是说,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行政领导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相互支持和合作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平等关系。

1.学校行政领导怎样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权力

(1)学校行政领导要树立群众观念,坚定地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校长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都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学校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认真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认真对待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并支持教职工代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3)学校行政领导要支持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干部的活动,校长要作好表率,带头述职并接受教职工代表的评议和监督。对有抵触情绪的干部,给予批评教育。

(4)学校行政领导要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从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2.教职工代表大会怎样支持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

(1)要支持学校行政行使职权,维护其领导权威,教育广大教职工执行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之前,应按校长的决定执行。

(2)要动员和组织教职工,努力去实现学校行政制定的规划和计划,完成学校行政提出的各项任务。通过开展征求意见、合理化建议、献计献策等活动,积极为学校行政提供信息,为校长决策提供依据。

(3)要教育广大教职工树立主人翁精神,关心爱护学校,自觉地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纪律,积极工作。支持校长对严重违犯纪律的教职工的处分。

(4)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要积极主动,经常及时地与学校行政进行沟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友好合作,加强配合,真正建立起一种互相支持、相互尊重的合作关系。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工会的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教育工会的关系,这对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教育工会的建设发展都是很重要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教育工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教育工会的区别

(1)在性质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一种管理形式和机构;教育工会是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组织,是一个社会政治团体。

(2)在组织形式上,教职工代表大会只是定期召开大会,没有上下的组织关系和专设的工作机构;教育工会不仅有定期性的代表大会,还有从中央、地方到基层的系统组织办事机构。

(3)在组成人员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由教职工按照一定的程序民主选举出来的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育工会是由经过一定组织程序志愿加入工会组织并履行义务的教育工会会员组成的。

(4)在职权范围上,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管理具有一定的决策、决定权;教育工会组织则没有这种权力。

(5)在任务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育工会的任务更广泛些,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相应的任务只是它的基本任务中的一方面。

2.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教育工会的联系

(1)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育工会都是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们一方面积极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愿和呼声,一方面团结和带领教职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2)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育工会都有组织和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本身就是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育工会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管理是其“参与职能”的体现。

(3)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育工会都是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同一切侵犯、危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言行作斗争。

(4)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育工会都有相同的群众基础,两者都是由本单位教职工群众为主体组织起来的,同样都有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的任务。

四、搞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是学校党政工的共同任务

民主管理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因此,搞好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是学校党组织、行和工会共同的任务。

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用中,学校党组织是根本保证,学校行政是关键,学校工会是重要条件,广大教职工是基础。有的学校还总结为“工会搭台‟服务,行政„领衔‟唱戏,党委总体„导演”。学校民主管理是个系统工程,实施这项工程必须党政工合力推进。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32 号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问题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根本问题。正确认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对于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这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性质的表述。其含义是: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但不是学校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这一性质,是由教职工主人翁决定的,是学校社会主义性质的体现。教职工参加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就是根据国家法律赋予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建立起来的,它所做出的决定具有一定约束力,起着某种支配作用。但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不是学校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只是在法律赋予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权利的范围内行使权力的机构,它对学校某些重大管理问题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策权。对学校领导干部只有评议、监督和建议权而没有选任权。

2.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不是学校民主管理的惟一形式。学校民主管理的形式多种多样,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其中一种重要的和基本的形式,主要因为:一是它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教职工代表是由选举产生,并来自学校各个方面;二是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在法律赋予它的权利范围内所做出的决定、决议学校有关方面

应当落实、执行;三是它有较健全的组织原则、组织体系、工作制度和程序,保证这一形式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四是它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在国家颁布的一些法规如《教育法》《教师法》里都有明确规定。因此,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较,更具有优越性,它与学校其他民主管理形式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民主管理体系。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中的地位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中的重要地位,从它与学校管理体制的关系看,它是学校管理体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践证明,它对于在学校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它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是其他组织或形式不可替代的。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中的重要地位,从它与学校党组织和行政的关系看,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和活动,是党组织联系广大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与学校行政是相互监督、支持和配合,学校行政要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权利,落实、执行它依据法规所做出的决定;同时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维护行政行使职权,并教育和带领广大教职工遵守执行学校的各项制度完成各项任务。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中的作用

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对于办好社会主义学校,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作用表现在:

1.有利于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落实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保护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

2.有利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

3.有利于广泛地集中教职工的智慧,促进领导者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学校正确决策的贯彻执行;

4.有利于强化学校民主监督机制,促进和加强领导者提高政治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廉政勤政建设;

5.有利于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6.有利于调节校内的人际关系,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局面。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

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投身学校的各项改革中,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把学校办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也就是把民主和集中结合起来。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的统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集中;只有在正确集中的指导下,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就要做到凡提交大会讨论的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进行讨论,广泛地听取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高度的集中,达到统一教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的目的。

教职工代表大会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

1.严格坚持民主选举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工作,都要充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不能以任何理由去限制选举人的权利。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建立平等关系。不管是领导干部代表还是一般教职工代表,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进行表决时都只有一票的权利。

3.在讨论问题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都能畅所欲言地发表意见和建议,不能对教职工代表这一权利加以限制,更不能剥夺。

4.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不能少数人或个人违背大多数人的意志决定问题,更不能擅自改变以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的各项决议、决定。

5.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行使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同时还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有效地保障各项职权的落实,是调动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任务的关键。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四项职权”,简单概括为: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四项职权”的具体内容及实施办法是:

1、审议建议权:即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的对学校重大决策审查、讨论的民主权利。审议建议权的内容: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如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措施)、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及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以上内容都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决策,是行政领导和行政部门的职责,但教职工是学校的主人,有权参与教育、教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教职工代表大会这项职权的具体实施办法是:

(1)按照规定必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的教育、教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校长必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2)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做出决议;(3)执行过程中有需要做重大修改,应该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权:即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规章制度等享有审议并就通过或不通过进行表决的职权。这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和

方案的认可权。

审议通过权的内容:凡是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关于学校制定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办法、职工奖惩办法、教职工考核办法、工资调整方案、创收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这项职权的具体实施办法是:由教职工代表讨论通过,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权:即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的职权。这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一项决定权,主要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审议决定权的内容:关于教职工住房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条例)、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这项职权的具体实施办法是:经教职工代表审议通过,大会作出决定,颁布执行。

4.评议监督权

评议监督权,即教职工代表大会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的职权。这是教职工代表对干部行使的评议监督和任免建议权。

评议监督权的内容:教职工代表对学校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诸方面进行评议和监督(有的学校在实践中评议监督的对象包括学校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主管部门安排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人选。

教职工代表大会这项职权的具体实施办法是:听取干部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提出建议。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教职工大会的区别

这里讲的教职工大会,是指学校行政平时召开的教职工大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行政平时召开的教职工大会是有原则区别的,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两者原则区别是: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主体是学校的教职工,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形式。召开这样的会议有专门的议题、程序、规章、制度和职权,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主参与的范畴。教职工大会召开的主体是学校管理者,是对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或布置工作任务的集会,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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