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之著作权法的问题_著作权法相关权分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5 22:36: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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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之著作权法的问题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其开放性、便捷性等优点为我们带来了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并以超乎想象的速度冲击着社会的各个层而。同时,网络又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兴起拓宽了作品的传播渠道同时使得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面临新的挑战.本文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著作权的相关知识,对有关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加以分析和论述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互联网归责原则 法律保护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与内容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有:1.发表权,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表权作为一项精神权利兼经济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10 条第1 款第1 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作者的署名权是一种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0 条第1 款第2 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 条第1 款第3、4 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网络作品的作者同样享有这两项权利。4.使用和获得报酬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两项经济权利。5.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使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获得作品的权利。新《著作权法》还明确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6.数字化作品的标示权,是指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删除或者更换由著作权人合法施加于其作品上的有关作品、作者、“著作权保留”等事项的标示的权利。它可以有效的弥补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身权利的脆弱保护,促进计算机网络传输的健康发展。7.反解密权,“加密”历来是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人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技术手段。为了防止数字化作品解密的人通过解密获得他人的作品,提供给复制者非法盈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作出规定,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对其作品进行解密这种反向行为的权利。未经许可的解密人以及提供或从事解密的服务者,均为著作权侵权人。

保护网络著作权,首要的就是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作品,但数字化作品具有的能够被简便、高速、低成本复制的特点难免对合理使用带来冲击,从而对网络著作权构成侵权。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给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也给学者们对网络时代著作权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应考虑到对合理使用网络著作权的完善,建立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及从技术措施上着手进行保护等方面,但更重要的还是要提出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对策,通过立法解决网络著作权的管辖和其赔偿标准问题,从而使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焦点问题得以有法可依。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首先应当加大我国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其次还应借鉴各国经验,及时制定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定相统一,又与我国著作权法相配套的各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各省也要根据需要制定、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为著作权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谁应该对作家的损失承担责任?

有作家算过一笔账,一本25元的书,一般作者的版税是8%,可以赚两元,其中还要交三毛钱左右的税,也就是可以赚一块七。一本书如果卖两万本,已经算是畅销,一个作家两年能写一本,一本可以赚3.4万,一年赚1.7万元,如果他光写书,他得不吃不喝写一百年才够在大城市的城郊买套像样的两居室。而网络作家收入则同样寒酸,韩寒透露,很多网络作家更是一天要写一万字,靠着千字两分钱的下载收入维生。幸运的是,依靠网络的放大性,一部分网络文学作家也能达到百万收入量级。而全国能够达到百万收入量级的作家寥寥无几,网络作家同样十分辛苦。因为百度文库将各种文学作品放到网上,供网民免费阅读,所以舆论认为富百度在抢夺穷作家们的饭碗。陕西作家贾平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所有的作品,读者在百度上都可以免费读到,真是比盗版还容易”。“如果任其发展,读者就不会再花钱买书,作家也就彻底失去了写作的动力”。那么,谁应该对作家的损失承担责任呢? 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保护领域同一般的民事领域一样,追究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倾向于对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的非难,在一定程度上惩罚教育了侵权人,对社会起警示作用。然而在网络著作权时代,立法者创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赋予了权利人对其作品在网络 传播技术下的专有权利。这即是著作权的扩张;同时,立法者从未放弃“技术中立”立场,允许网络技术的实质性非侵权使用。这即是著作权的限制,也为技术提供者设定了“安全阀 ”或“避风港”,即是为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确定合理的责任边界。在传统著作权立法中,诸如合理使用、法定使用等多从“作品使用”的角度去规制,以此作为侵权使用的 例外;

而在网络著作权立法中,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则采取“通知-删除”规则,较多从“技术措施”角度来判断。可以说,过错及过错的认定,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要点与难点。为此,笔者认为采用严格责任更有助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理由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更倾向于保护创作者的权利。而使用者,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益不容忽视。严格责任,即大陆法系的无过错责任,它的基本思想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能够在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使用者的正当权益。

2、根据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就不用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即不用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甚至连停止侵害也无需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创作者的著作权根本无法得到保护。只有适用严格责任,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这样才能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更有效,更能切实保护网络作者的权利。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

从我国已经出现的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可以看出在侵权的方式以及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方面已经逐渐显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1.以抄袭复制为侵权行为特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

在这类纠纷里,既有以文字、图片、照片等为抄袭对象的比较常见的侵权表现形式,也出现了与网络特征相适应的涉及特定抄袭对象的案件。由于网络作品上传网络后,著作权人无法对网络作品的复制数目和范围作准确计算,而由于网络作品的方便性、修改的灵活性和随意性,网络作品在计算机上被他人擅自修改、删除、更换、破坏、歪曲、截取、篡改,均易如反掌。这些侵权行为由于网络的掩护转瞬即逝,不留痕迹,侵权人难以被追究。2.侵犯网页著作权

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网络使用者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布告栏等论坛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第二,将在网络上传输的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成光盘。第三,行为人将他人熟知的著作权的文件上载到网络或者从网络下载进行非法使用;超越授权范围的使用共享软件,试用期限后不经过注册而继续使用。第四,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提供到网络上进行公众交易或者传播。第五,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第六,擅自破解著作权人对作品所采用的技术措施。例如对作品的解密,对电子水印进行破坏,或者专门生产和提供破解设备、技术以方便他人侵权等。

3.涉及数据库侵权纠纷案

我国首例法律法规数据库侵权案,发生于1998年:海南经天公司1998 年投资180 万元完成开发并出版发行的《中国大法规数据库》,被海口网威公司2000 年将其解密后,复制到其经营的《司法在线》网站上。经天公司将该侵权的网上法规数据库,经过公证将其下载作为证据,愤而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认定海口网威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书面向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向海南经天公司赔偿5 万元。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判决维护法规数据库编辑者的著作权,它对著作权的广泛、深入保护具有重要意义。4.因链接而产生的网络著作权侵权

网络信息浩如烟云,网站内容丰富多彩,作为需要全方位,多角度获取信息的浏览者来说,链接起了导航作用。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设置超文本链接并不需要被链接者的帮助和配合,设链者完全可以在被链者浑然不知的情况下设置链接。事实上目前大多数的链接都没有经过被链者的授权或允许。一般情况下链接作为一种方便浏览者获取网上信息的技术手段不会产

生侵权问题.但如果被链网页中出现侵权内容或是在深度链接中网站经营者处理不当 ,都有可能引起侵权纠纷。

四、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一)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完善损失计算标准

侵权成本太低是现在著作权侵权行为频发的原因。现在的赔偿原则不是一个惩罚性的原则,一旦发现侵权了,首先权利人要举证,说明到底实际损失有多少或者说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有多少,这都相当的困难。如果证明不了,法院会给一个非常低的法定赔偿。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应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即侵权人不仅应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损失的利润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而且还应补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要准确掌握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违法所得赔偿原则和法定赔偿原则,即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为了有效打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规定侵权人应加倍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损失的利润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此外还应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上不封顶,且规定最低赔偿数额。

(二)建立完善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制

1、完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将作品直接网络数字化后,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如网络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目前都很难被保护,趋于名存实亡的境地,将来有赖于科技的发展和制定出新的许可制度和稿酬计算标准。

2、加快网络著作权立法。网络著作权对网络侵权的范围十分广泛,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等。在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网络著作权原创、业务标识的统一管理和依法进行保护。

3、构建集体管理模式。将版权人与传播者各自均建立自己的集体管理组织,建立集体组织间的许可发放,报酬寄放制度。

(三)法律之外的保护--预防和抵制网络著作权侵权

1、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特别是在网络上,应当普遍建立尊重著作权的意识。设立保护知识产权专项基金,在全国进行广泛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普及和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

2、同时增强网络著作权的自我救济措施,原创作品主动及时申请注册登记。

3、授予互联网协会统一保护著作权相关权利,使网络业务和著作权的共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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