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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杨科长,我结合本职工作,简要阐述我对于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自己的看法如下(只是建议,不算调研报告):
1、单人监管风险:目前施行的网格化监管中每个网格只有一名监管员,此举可能导致在监管中出现权力无法制约,因而我认为单人监管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和责任承担风险;
2、企业申报信息杂乱:目前工商部门采用的企业信用信息除工商监管工作中收集的信息外,主要是企业年检期间自行申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信息内容,部分企业是有相关会计来年检,某些会计为贪图方便或达到某种目的,在填报这些内容时,随意或故意编造各种信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信息绝大多数只进行书质审查,使一些不准确的信息很轻易记载到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最终评价得出的数据和信用等级难以准确反映企业实际信用状况。
3、信用提示使用率不高:信用分类监管的重点是根据信用信息系统的提示,对企业进行不同频率的监管,起到提醒和指导工作的作用。但实际工作,执法人员对这些信息关注度并不高,有些警示甚至已经成为工作的负担,没有任何意义(比如D类企业每季度的提示信息和公平交易提示信息)。从而使信用提示监管功能失效。对工商部门之外的信息更是关注不足,即使掌握了相关的资信,也不能及时录入系统。
4、监管功能难显现。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是实行激励、预警、惩戒和淘汰机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和监管类别分别对企业采取扶持、警示、监控、强制、限制等相应监管措施。但目前这些相应管理机制并没有完全到位,没有真正发挥出其实际效能,企业并没有真正感受到监管待遇的不同。
如过我们办理年检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不同分别予以免审和重点审查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企业并未明显感觉到差别,对企业来说也就无关紧要。
而且目前部门之间的企业信用监管信息还么没有实现共享,分类信息没有对接,这些信息的功效大打折扣。
5、工商采集信息不全。信用信息采集越全面,信用等级评价越有效。但在现实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集的只有登记注册、日常监管的信息,相关政府部门在对企业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也掌握有大量的资信信息,如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劳动部门的用工信息等相互封闭,不能实现共享。工商部门对这些信息难以采集,工商部门的信息也不易被其他部门采用,造成一些失信企业被评定为守信企业的事例时有发生。
6、信用奖惩制度偏向薄弱:要使信用奖惩制度有效形成并彻底执行,首先要明确奖惩方式,细化奖惩内容,对企业既不能简单的以快捷服务、重点扶持等笼统抽象的用词来安慰,也不能采取一些批评教育、重点审查等不着痛痒的行动来恐吓,要制定出震慑威力强、影响程度高并且企业在意、切合实际的奖惩制度。其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出来后,要抓紧时间开展社会公示、落实奖惩措施等系列后续工作,并在今后业务工作中,严格根据“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区别对待企业,决不能仅仅开具“空头支票”就应付了事。
7、登记程序方面存在一定偏差:政府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成立了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一条龙”服务,极大的方便了群众。但登记机关往往只注重工商主
要登记事项的书证材料审查,其材料的真实性和实地勘查工作往往被忽略。经营地址不祥、联系方式没有登记或者虚假,在个体登记时既要审查前置审批条件的真实性,还要对其延续性进行把关,给基层管理干部的日常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难度,牵制了基层干部大量的工作精力,也让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由于企业登记发照时不经过基层工商所的实地勘查,又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通过代理机构代办的执照,导致了基层管理干部根本不可能与企业负责人见面,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基层工商所进行日常检查时表示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是恶语相向。向社会以及群众的承诺固然重要,但也不能以牺牲规范的登记程序来满足企业和经营户办照从简、从快的要求。若要保证信息登记如实,我想是否要进一步完善实质审查呢?
以上是我个人(非我所)的一点不成熟的认识和看法,请科长审查。谢谢!
武兴华
201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