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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优良学风,鼓励研究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长安大学学生奖励与资助规定(2013年修订)》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我校在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委培生、少数民族骨干高层次人才计划在职定向生、留学生和港澳台研究生除外,以下统称研究生),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在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校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奖励工作。各学院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优秀研究生评优工作,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落实。
第二章 奖励方式
第五条 学校奖励的方式主要有: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颁发奖品或奖学金等。荣誉称号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研究生、先进集体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申请参加优秀研究生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立志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二)本学年内无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的评选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热爱所学专业;
2、勤奋学习,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年级或专业的前25%;
3、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二)优秀研究生标兵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条件;
2、学术研究能力较强,有一定的专业学术成果,在本学年内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相关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取得重要创新成果和发明专利。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的评选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热爱所学专业;
2、勤奋学习,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年级或专业的前30%;
3、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热心为同学服务,秉公办事,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2、学校、学院两级研究生会干部;各学院研究生班委、党支部、团支部主要干部;校研究生社团主要负责同学;
3、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乐于承担社会工作;
4、处处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出色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研究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条件;
2、学位课程成绩优良,符合毕业条件,并即将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如获奖者未能如期通过论文答辩并取得学位,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将自动取消,并退回相应奖励及证书);
3、具有正确的就业观,诚实守信,遵守有关就业政策,积极就业。
(二)优秀毕业生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2、学位课程成绩良好,符合毕业条件,并即将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如获奖者未能如期通过论文答辩并取得学位,其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将自动取消,并退回相应奖励及证书);
3、具有正确的就业观,诚实守信,遵守有关就业政策,积极就业。
第十条
先进集体奖的评选条件:
(一)班干部或专业组(课题组)干部工作认真负责,研究生组织健全,工作得力,有活力,有特点,工作效果好;
(二)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活动、日常研究生管理和研究生党团工作、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工作突出,集体中无违纪行为;
(三)学术气氛浓厚,平均学习成绩居前,集体学术成果突出。
第四章 奖项比例和奖励等级
第十一条
学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设一等(3000元/人〃学年)、二等(1000元/人〃学年)和三等(700元/人〃学年)共三个等级。第十二条 各奖项的名额或评选比例及奖励方式如下:
(一)优秀研究生标兵按参评人数的0.5%评选,颁发荣誉证书及一等奖学金;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按参评人数的0.1%评选,颁发荣誉证书及二等奖学金;
(三)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生按参评人数的18%评选,颁发荣誉证书及二等奖学金;
(四)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干部)按参评人数的2%评选,颁发荣誉证书及三等奖学金;
(五)先进集体名额不限,颁发奖牌及三等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及金额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同一事由申请多项奖学金时,学校将选择其中奖学金金额最高的一项奖项对学生予以奖励。
第五章 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十五条 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启动,11月结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11月底启动,次年1月结束。
第十六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一般应履行本人申请、班级推荐、学院审议并公示、上报行文表彰或备案等程序。
第十七条 先进集体的评选应履行班组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审议并公示、行文表彰或备案等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标兵称号、省(部)级和国家奖,其筛选、公示、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
第十九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依据双方协议或章程执行。第二十条 研究生奖励材料应按年度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本人档案和学生电子档案系统。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归学院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