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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教育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工程硕士研究生的论文指导工作实行双导师制度,由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工程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双导师之间有主导师和副导师之分,主导师原则上由学校导师担任,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企业导师亦可担任主导师。论文指导教师在完成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为进一步明确导师职责,特制定本条例。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对培养研究生有高度的责任感。
二、学校导师由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担任。职责包括:
1.负责工程硕士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主要指学位论文的理论水平等方面的指导工作,注意训练工程硕士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研究理论、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2.负责工程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论文撰写等的指导工作;
3.负责工程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等各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4.应定期与研究生进行交流与指导,检查研究生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
5.和企业导师在研究生的指导上加强合作,及时交流有关情况,每年在工程硕士生的联合指导方面有一定次数的交流或研讨。
三、企业导师由工程硕士生所在单位推荐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职责包括:
1.主要负责工程硕士生在工程技术实践与工程管理实践活动中能力培养;
2.负责学位论文选题与学位论文实践部分的指导等;
3.应定期与研究生进行交流与指导(包括赴企业现场指导),检查研究生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
4.和学校导师在研究生的指导上加强合作,及时交流有关情况,每年在工程硕士生的联合指导方面有一定次数的交流或研讨。
四、导师出差、出国,要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
离校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报学院备案;离校在半年或半年以上的,提前三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并落实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导师更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