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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东营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围绕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以落实“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监”为目标,全面建设法治质监、科技质监、和谐质监,强化内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和完善工作责任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及奖惩激励制度,建立“以质取胜、创先争优”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简便、高效、可操作性强原则,并实行一票否决制。鼓励改革创新、褒奖创先争优,保障三个安全。
第三条 绩效考核更侧重于对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评。
第四条 绩效考核对象为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市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领导,张涛局长任组长,张新聚副局长、杨继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人事科、财务与科技科、监察室、监督与法制科、计量科、质量科、标准化科、食品科、特监科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绩效考核办公室(简称:绩效办),负责绩效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绩效办设在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第七条 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绩效考核以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市局各科室只参加年终考核。
第九条 日常考核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各县(区)局和市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进行打分,得分情况按权重计入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总分。
第十条 半年考核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县(区)局和市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全面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评打分。半年考核成绩将在全系统进行通报,不计入年终考核总分。半年考核一般于每年7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全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年终考核一般于每年12月份进行。
第四章 年终考核的实施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的结果由分数来体现,满分100分。其中:
年度重点工作60分、综合评价30分、亮点工作和突出贡献10分。
第十三条 年度重点工作的内容和考核。
(一)内容:
1.每年市局《工作目标和指导意见》和其他以文件形式分解到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便于量化的任务;
2.上级部署的重大专项工作分解到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便于量化的任务。
(二)考核:
1.考核由绩效办组织,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考核组(领导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须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并提前指定接替人员);
2.考核组对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全年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并提出该项目的评价得分意见。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是指对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全年工作情况的全面评估,其中:
对各县(区)局综合评价的重点是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履行、依法行政、规范化管理和改革创新等方面内容。
对市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综合评价的重点是队伍建设、职责履行、能力提升、规范化管理和改革创新等方面内容。
对市局各科室综合评价的重点是队伍建设、职责履行、规范化管理和改革创新等方面内容。采取述职测评打分的形式进行,包括市局领导评价(10分)、科室间相互评价(6分)、直属事业单位和县(区)局评价(各7分)等四部分,分别按权重计入总分。
对各县(区)局和市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的综合评价,绩效办负责组织统一考核打分,并将打分情况汇总报领导小组审批确认。
对市局各科室的综合评价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绩效办负责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和评价分数的统计汇总,并将打分情况汇总报领导小组审批确认。
第十五条 亮点工作和突出贡献考核,是指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创先争优成绩突出,在工作中开拓创新成果突出,在市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中完成任务表现突出,并受到表彰奖励或经验推广的情况。此项得分由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向绩效办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时对相关材料进行查验落实并考核打分,考核结果提交绩效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确认。
第十六条 一票否决,是指在年终考核中无论得分多少,有关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及所属干部职工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则取消其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一)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党纪、政纪处分的;(考核单位:监察室)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单位:绩效办)
(三)导致市局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败诉的;(考核单位:监督与法制科、绩效办)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发生泄密、失密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考核单位:办公室)
(五)因工作失误被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考核单位:办公室)
(六)违反“三公”(因公出国、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考核单位:办公室、财务与科技科、监察室)
一票否决意见,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意见并附依据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绩效办,由绩效办报领导小组审批确认。如出现漏报或瞒报情况,相关职能科室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考核组对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材料提交绩效办,由绩效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确认。
第五章 考核打分及计分方式
第十八条 各项考核打分及计分方式:
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考核组按照100分进行打分,绩效办按照权重计入单位总分;
综合评价:考核组按照100分进行打分,绩效办按照权重计入单位总分;
亮点工作和突出贡献考核:考核组按照考核细则进行打分,绩效办按照权重计入单位总分。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绩效办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向领导小组汇报绩效考核先进单位建议名单。先进单位数量为县(区)局前2名、市局科室前3名、直属事业单位前2名,被一票否决的按照考核结果排序递补。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认。
第二十条 为切实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鞭策作用,对绩效考核先进单位,市局将进行表彰,并把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重用、调配使用的依据;对一票否决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取消评优资格。
考核总分60分以下的单位为绩效考核不合格单位,对考核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待岗或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绩效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