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郭宇峰稿)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意见_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8:09: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给郭宇峰稿)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意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

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意见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要一点是突出了人权保障理念,从以往简单追求打击犯罪目的角度转变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这是中国刑事司法历史性进步,是值得肯定的。而保障辩护律师的职能,正是实现这一目标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控、辩、审三方构成了诉讼基本要素,缺少任何一方、或者各方权利配置失衡,都会导致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长期以来,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取保候审难、辩护难,这些长期困扰刑事辩护律师发展的问题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一.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最重要的亮点。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完善辩护制度方面是比较值得肯定的。:

1.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刑诉法修改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六条)2.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各方面一致认为,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同意也是必要的。据此,建议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修正案草案第七条)。

但是,我认为应当对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的案件的范围概念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否则容易造成办案机关随意扩大范围的倾向。

其次,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所有刑事案件全部都按照涉密案件程序办理会见手续。其实,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是不需要的。但是,侦查机关就要这样办,你有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另外,看守所直接隶属于公安机关,如果人家就是不依照法律,给你安排会见,还是不行。所以,仅仅有法律规定不行,还要要有相应的配套惩罚措施。对于会见程序还是要具体向细化。拒绝依照法律规定安排会见实际就是侵犯公民辩护权利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2 法律不应当做出相应的惩罚规定吗?显然是应该的。而且,拒绝安排会见的背后,实际上掩盖了巨大的问题。为什么会拒绝安排会见呢?如果侦查机关对于案件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就会很痛快的答应会见。如果案件遇到了麻烦,一般都会以各种理由百般推脱,或者干脆拒绝律师会见要求。这个麻烦会是什么呢?这给所有的人留下了无限瞎想的空间。也许是嫌疑人拒绝认罪;也许是被刑讯逼供受伤;也许是证据严重不足;总之一切皆有可能。而这些可能最大的损害了司法权威的公信力。社会公众会怎么想。你如果没有问题,为什么害怕见人曝光呢?所以,最后直接导致的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严重不信任。本来没有问题的案件,也变得流言蜚语。所以说,司法程序的公开性是公民知情权的组成部分。而律师及时的会见权,又是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延伸。

3.完善律师阅卷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订后的律师法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建议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正案草案第七条)这些修改案会很大程度改变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的现状。有利的推动全国刑事辩护工作的发展。直接收益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全社会成员的安全感会增加,安全感增加了,自然幸福感就会增加,幸福指数也就增加了,所以这也属于是幸福指数的范畴。

二、完善了证人出庭的制度。

长期以来,刑事案件中证人几乎就不出庭,控方完全是在照本宣科念书面证言,而这些证言是否经得起推敲,是否是证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证人是否受到诱惑和逼供,证人的的资格是否具备(比如证人视力、听力极差却说很远看的、听的很清),等等诸如此类问题,证人不亲自出庭接受法庭和查证,不接受辩护律师质证,谁敢百分之百的说证言是绝对的真实呢?很不现实。因为在所有证据中证人是最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的(比如:记忆、亲情、个人好恶等等)都会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证人出庭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借鉴民事、行政诉讼证人出庭制度,自民事证据制度改革以来,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非常高,有效的保证了案件客观、全面的审理。

1、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草案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 4 应当出庭作证。对于鉴定意见,只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同时,规定强制出庭制度,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2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实践中,对证人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打击报复行为追究责任来实现,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的保护力度。建议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以上修正草案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长期以来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率奇低的现象。也将会更加有力保障刑事案件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和结果,更加透明、更具有说服力、有利的增加了司法公信力,社会公众对案件结果会更加信服。俗 5 话说得好:眼见为实,耳听为虚。最起码证人应该在法官和辩护律师、检察官三方当面把话讲清楚。这样才能让人信服。

3.刑诉法修改确立近“亲属拒绝作证权”。

在中国建立近亲属拒绝作证权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保护人权的观念越来越受重视,并成为刑事司法追求的目标之一。近亲属拒绝作证权制度是为了强对证人的保护,可以解决证人在作证时,可能导致的使自己的亲人处于不利地位的两难处境,如果司法机关强迫证人作证,极有可能破坏近亲属之间的感情及信赖关系,会导致父子之间反目成仇、夫妻之间分道扬镳、母子之间行同陌路。这绝不是我们社会所追求的目的。从维护家庭关系的角度来看,如果法律要求证人对于其亲属出具不利的证言,其结果是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严重损害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不能为了补救一个不幸,而导致另一个甚至几个不幸。正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

4.现行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没有规定什么叫“刑讯逼供”。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刑讯逼供现象的影响? 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草案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 6 务,并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建议明确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以上这些修改意见的确是个进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刑讯逼供的现象,但是,在实践执行过程当中,是否能真正遏制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是要是要拭目以待。我认为彻底根绝刑讯逼供的特效药,就是赋予刑事辩护律师在场权利即: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刑事辩护律师有权在场聆听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刑事辩护律师的在场权利。

5.目前辩护律师主要面临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几大问题,在广西四名律师被抓一案中就不难看出这样的问题,在实践中这几大难问题主要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是制度还是法律? 在广西四名律师被抓一案中就不难看出这样的问题,在实践中原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这几大难问题既有法法律上的问题,也有制度上的问题。

法律虽然对于律师会见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只有规定会见,没有规定拒绝安排会见怎么办?那么为什么有些公安侦查机关就是不依法办理呢?主要还是有持无恐,不让你会见不会涉及威胁到他们的 7 个人利益。也就是没有惩罚性制度措施。只能是空喊。如果明确规定,不依法安排会见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渎职行为,或者同时规定:不依法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则认为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效果一定会大不一样了。制度和法律建设,从一开始就有误区:律师没有被专业化,而是被平民化。律师,这各名称。因为没有刑法专门针对冒充律师罪名,在现实生活中被乱用。法律和制度对这一现象,长期至今保持放任和沉默的态度。从而导致侦查机关对律师的极端戒备心态。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在法律和制度上没有真正确立。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当中依然只是配角。

6.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将吸收《律师法》的某些规定,比如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可以说,正式确立了律师“辩护人”的地位。它在司法实践中会对律师执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可以说,正式确立了律师“辩护人”的地位。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也是中国现代刑事诉讼法历史性的艰难一步,尽管这一步应该在97年就应该迈出,尽管有些难产,但是,还是迈出了这一步,“刑事诉讼辩护人地位”终于完全生出来了,尽管这个孩子还存在严重的营养不良,但是,只要精心呵护,相信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一定会茁壮成长,同时全体社会公众的幸福指数也会大幅提高。对刑事辩护业务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其中作为刑案的被害人,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在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案被害人权益方面存在一系列不足:被害人对于被告人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难有保障;即使不满刑案判决,也不能单独提出上诉,只能向检方申请抗诉;附带民事判决的赔偿往往难以执行到位。这些问题应当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同时,增加被害人及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相应权利。侦查阶段录音或者录像完整性应当明确。录音和录像的起始点和截至点应该明确,起始点应该从办理提审会会见手续开始。截至到侦查人员提审讯问完毕出看守所至,不得间断,以保证录音录像全部过程的完整性。

下载(给郭宇峰稿)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意见word格式文档
下载(给郭宇峰稿)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意见.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